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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十大网络违法经营案例两宗涉及淘宝网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5月10日15:49

  中广网济南5月10日消息 (记者柴安东)山东省工商局今天下午公布了查处的网络违法经营十大典型案例。记者发现,这十大案例中有两宗案例涉及淘宝网。具体如下:

  山东正邦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利用网络虚假宣传企业名称案

  2011年3月,济南市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接举报,称山东正邦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对外宣传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集团名称的相关证明,涉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查实,当事人为扩大企业知名度便于经营,自2010年9月6日委托济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网站,使用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山东正邦集团”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企业集团名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11年4月,济南市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决定。

  济南韩爽利用淘宝网店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案

  2011年2月,济南市工商局历城分局华山工商所接举报称:济南韩爽自2009年以来,通过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销售假冒著名品牌手机,且销售数额巨大。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办公地点及仓库实施检查时发现:现场存有大量的手机包装盒、电池、充电器、说明书、保修凭证、系统光盘等配件,并当场查获标注三星、诺基亚、苹果、HTC、摩托罗拉等五种注册商标的手机2051部和手机销售资料。经三星手机公司有关人员初步认定,现场存放的三星手机全部为假冒产品,仅此一种品牌假冒手机按正品价格核算货值近30万元,上述侵权商品货值总额近20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因该案涉案金额巨大,2011年2月24日,济南市工商局历城工商分局按照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青岛王妍利用淘宝网店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摄影器具包案

  2010年7月,青岛市工商局市南分局接某公司举报称,青岛王妍通过名为“小水蛛蛛”的淘宝网店销售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乐摄宝”)专用权的摄影器具包。青岛市工商局市南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王某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扣涉嫌侵权的摄影器具包380个及部分经营资料。

  经查,当事人王妍于2004年在淘宝网上注册网店,至2010年7月23日,销售假冒上述品牌注册商标的摄影器具包交易记录达1万余条。其中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1月26日的308次交易记录,销售额达106205元。现场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380个摄影器具包,按正品价格核算货值约23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11年1月21日,青岛市工商局对该案调查终结。因该案涉案金额巨大,已经达到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追诉的标准,青岛市工商局市南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青岛伊见钟情服饰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0年底,即墨市工商局接投诉,称青岛伊见钟情服饰有限公司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经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从事服装贸易过程中,为了扩大企业品牌知名度,增强影响力,自2009年8月份开始,在其公司网站对外宣传中使用标有其服饰品牌“伊见钟情”作为注册商标的字样和图样。

  经查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包含有其服饰品牌字样或图样的商标注册证,上述宣传内容系当事人伪造,冒用注册商标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了冒用注册商标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违法行为。2010年8月,即墨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淄博市临淄鲁辉化工有限公司无照经营煤油案

  2011年3月15日,淄博市工商局临淄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上巡查时,发现淄博市临淄鲁辉化工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发布销售煤油信息。随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办公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进销煤油的发票等相关证据,但当事人不能提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涉嫌超经营范围经营成品油。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擅自通过网络宣传联系煤油销售业务,并于2011年2月24日从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购进煤油17吨。2011年3月10日,将其中9.96吨销售给河南省某煤焦有限公司,从中非法获利228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违法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险后果,临淄分局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20000元的处罚决定。

  烟台市芝罘区张敏艳无照举办健身培训案

  2011年3月7日,烟台市工商局芝罘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络商品交易巡查时,发现辖区张敏艳以公司名义在网上发布举办健身培训班信息。执法人员对其办公场所检查时,张敏艳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涉嫌从事无照经营。

  经查实,张某于2011年2月9日开始,未办理营业执照,非法从事健身培训经营活动,并以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建立网站,发布举办健身培训班有关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2011年3月,芝罘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决定。

  蓬莱市开源机械厂利用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1年3月9日,蓬莱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进行网上日常巡查时发现,辖区蓬莱市开源机械厂网站上标有“山东科技创新明星企业”和“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牌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办公场所现场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获得荣誉牌匾的证明材料,涉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省级守信用重合同企业、科技创新明星企业等荣誉的情况下,于2010年8月份印制公司宣传书1000册,在推销产品中使用,同年10月在其网站发布企业“先后被评为山东科技创新明星企业和山东省守合同重企业等荣誉称号”虚假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了对企业获奖获优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11年3月,蓬莱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决定。

  诸城市信诚明顺机械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1年1月,诸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诸城市信诚明顺机械有限公司网站进行检查时,发现网站标有该企业获得“潍坊市消费者满意单位”、“潍坊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牌匾,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实,当事人诸城市某机械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潍坊市消费者满意单位”、“潍坊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情况下,于2010年11月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本企业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虚假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11年3月22日,诸城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的决定。

  临沂“性趣堡成人购物网”无照经营并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监测,临沂“性趣堡成人购物网”涉嫌发布“含有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并销售成人用品、性药品等。

  经临沂市工商局查明,“性趣堡成人购物网”由当事人李佳申请设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购物网上发布销售成人用品、性药品的涉嫌违法广告并销售成人用品、性药品等。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的规定。临沂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没收当事人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电脑15台及无照经营的性药品30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济宁市理连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0年9月1日,济宁市工商局市中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网上巡查时,发现济宁市理连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在淘宝网的网店上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6月,在淘宝网开设家居专营店,并在其网店的商品介绍中将销售的医疗器械、化妆品作为具有治疗功能的药品进行宣传,使用了“特效药、绝无副作用、特效中药”等用语,以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济宁市工商局市中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作者:柴安东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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