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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征民意 野泳最高罚百元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5月12日03:49

  今后,执法部门对在京城河湖水域野泳的市民,不仅可以进行教育规劝,还可处以最高100元的罚款。昨天,市水务局发布消息,即日起至5月30日,《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广征民意。

  本报记者 文静

  河湖野泳最高罚款100元

  该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河流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及其水体的保护和管理。本市将对河湖划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引水渠及附属的土地、山场,河道两岸水域、堤防、滩地等。

  条例对各类污染水环境、破坏河湖管理范围设施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并出台处罚规定。对于野泳、非法洗车等影响河湖环境的行为,条例做出明确限制。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以及在非指定水域游泳的,对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罚款,最高罚100元。

  此外,今后如果向路边雨水口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等,个人将负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至1000元罚款。如果在河湖中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使用对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农药,情节较轻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后果很严重的,最高将处以20万元罚款。

  向河湖倒垃圾罚1000元/m3

  条例规定,禁止向河湖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其他垃圾废弃物。同时设置处罚条款,向河湖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擅自堆放物料的,每立方米处以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逾期未清除的,每超过1天每立方米加罚50元;葬坟的每座坟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的,每超过1天每立方米“累进加价”罚款50元。

  条例还明确规定,对于擅自利用水面、水体建休闲、娱乐、餐饮设施的,将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而在河湖范围摆设经营摊点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其非法经营的商品、工具,对违法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清理河道垃圾 每年耗资百万

  马上就访

  “这是一个大突破。”市河湖管理处副主任张晓蓉说,每年入春后,全市各大重要河道,比如护城河、昆玉河等,每天都有百十人野泳。目前执法存在很大困难,执法人员只有规劝的权限,不能处罚,“很多野泳的人,对执法人员的劝阻置之不理,有的甚至一头扎到水里,游得远远的。”。

  张晓蓉透露,去年本市共有27人因为野泳死亡,河湖管理处经常要配合公安部门打捞尸体。

  张晓蓉表示,为了清理河道垃圾,河湖部门每年耗资近百万元,问题比较严重的是石景山区的永引渠和东部的通惠河,这两个河道周边堆放着大量建筑垃圾。“我们经常半夜守候抓这些情况,但是屡禁不止,而且没有明确的处罚条例。”新条例也首次明确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规定。

  作者:文静

(责任编辑:U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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