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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援引慎重对待酒驾入刑观点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14日09:17
  本报深圳5月13日电 记者游春亮深圳醉驾第一案的当事人是名香港人。5月12日,这名香港人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接受法庭简易程序审理。

  50岁的朱某是香港现代货柜码头的管理人员,在香港和深圳两地皆有住宅。5月1日零时46分,朱某酒后驾驶车辆在深圳市行经罗湖区深南东路与向西路交界处时,被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朱某进行呼气检测,检出其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警方对朱某抽血并送检,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2mg/100ml。朱某是深圳交警部门在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查获的第一宗醉驾,也是深圳法院系统审理的首宗醉驾案。

  5月12日下午,在罗湖区法院第5审判庭被告席上,朱某声称自己不熟悉内地法律,不知“醉驾入刑”,因次日一早要用车所以酒后开车回住处。他向主审法官表示,他知道酒后不能驾车,但不知道内地醉驾要受刑事处罚。“我很后悔自己的行为,对我和家人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十多天来我一直吃不好、睡不好,反复想着这件事……”朱某在法庭上说。

  庭审中,朱某的辩护律师陈野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5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的“对于醉酒驾驶,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这一观点,朱某的行为虽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属“情节显著轻微”,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法庭免予刑事处罚。

  但公诉人不认可这一辩护意见,表示,最高法院领导的观点不能代表法律或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断案的依据,同时,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非常清楚,并不以“情节是否严重”作为定罪的依据。公诉人认为,鉴于朱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在3个月拘役刑期内量刑。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罗湖区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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