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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妻子仲裁是否合理合法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14日10:08
  本报记者杜晓

  丈夫给妻子仲裁,听上去荒谬,但却是事实。

  这样一份仲裁书下达之后,引发了不同的意见,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其背后的玄机耐人寻味。

  有些含糊的借款合同

  据四川省广元市人毛洋介绍,2009年12月,因为公司要购买广元嘉隆大厦急需资金,他找到广元市全力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赵琼,希望她为自己筹措5000万元的资金。

  经双方多次协商后,赵琼答应在2010年春节前帮忙组织5000万元的资金,条件是毛洋必须支付970.629万元佣金,并且要求佣金以“借款”的方式体现。

  毛洋说,2009年12月30日,赵琼把他叫到广元市仲裁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仲裁委主任李仕林系赵琼的丈夫。在李仕林的办公室,赵琼拿出一份借款合同叫毛洋签字。

  毛洋注意到,作为出借人的甲方签字并不是赵琼本人,而是一个完全陌生的名字“李凤莲”。

  于是,毛洋向赵琼提出质疑,赵琼则告诉毛洋,李凤莲是成都一家大公司的老总。

  这份有些含糊的借款书尽管让毛洋心存疑虑,但考虑到和赵琼相识多年,毛洋还是接受了。

  仲裁调解书“妇唱夫随”

  接下来,出现了让毛洋意想不到的情况。

  2009年12月30日,赵琼称“应成都出资人要求,借款人合同需要以仲裁调解书方式体现”,并承诺“不起诉不执行”。

  由于急需资金,再加上对赵琼也比较信任,毛洋同意了这一做法。

  2009年12月31日,由赵琼丈夫李仕林担任主任的广元仲裁委作出了(2009)广仲调字第41号调解书,这份调解书裁决“被申请人(毛洋)向申请人(李凤莲)借款970.629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和违约责任。

  毛洋为何会在5000万元借款分文未拿到手的情况下,就和赵琼签订支付970.629万元佣金费而订立的借款合同?据毛洋自己解释,他与赵琼夫妻认识已有10多年了,平时在经营中也和赵琼打过一些交道。最主要的是他一直相信赵琼所说的这份仲裁调解书是“应成都出资人的要求”,所以在2010年1月3日,他签收了这份调解书。

  但是,在签完了这份“调解书”后,赵琼再也没有了下文,那笔5000万元的资金也迟迟不到位。

  神秘“李凤莲”现身

  意识到不对劲的毛洋向有关部门报案。那么,李凤莲究竟是何方神圣?

  检察机关事后查明,李凤莲是赵琼之母。

  记者查阅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检察院对李凤莲进行讯问的笔录发现,李凤莲称,“是我女儿(赵琼)叫我在合同上摁个手指印,甲方(即出借人)的签名也不是我签的”,至于毛洋其人,李凤莲称“不认识”。

  此外,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检察院的笔录还显示,李凤莲在接受办案人员讯问时称:“我不清楚仲裁调解这回事,仲裁委要进行仲裁调解时没有通知过我,更没有签收过那份仲裁调解书。”

  为什么要把出借人变身为自己的母亲?赵琼在接受广元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讯问时的笔录给出了这样的解释:“由于我是广元市全力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觉得毛洋向我个人借款金额太大,会对我工作和声誉造成不好的影响,所以将毛洋的借款转到我母亲的名下。”

  “如果说这970多万是我借的,970多万不是个小数目,取现在哪家银行?如果是转账,那转账凭证呢?”毛洋说。

  对此,赵琼在接受广元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讯问时称,“这笔借款多数是从朋友那里借来的”。

  仲裁书引发纠纷不断

  这样一份仲裁书,在下发之后引发了各方的激辩。

  由于毛洋对于仲裁结果表示不服,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下发了执行裁定书。

  广元市中院下发的(2010)广执字第2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毛洋所有的坐落于原广元市市中区东坝办事处环城东路65号东城综合市场一期和二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以及商业用地5571.1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毛洋则辩称,这些资产早在2009年8月17日经广元市实云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价值为52322064元,远超过自己和赵琼之间的合同金额。

  之后,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在写给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检察建议书中称:

  “借款合同签订的当天,甲方就向广元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天即2009年12月31日,仲裁委在既未给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也未叫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更未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仲裁庭对该案实施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制作了(2009)广仲调字第41号调解书,并送达给了申诉人毛洋。”

  据此,该份检察建议书认为,法院的执行裁定存在如下问题:认定事实错误;执行缺乏依据。

  随后,广元市中院在发给广元市检察院的一份通知书中,对于上述问题进行了逐一反驳,结论称,“……检察建议书所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至此,由于当地检法两家完全不同的意见,这样一个调解结果基本上成为无头公案。

  为了进一步弄清其中的问题,记者来到广元市仲裁委联系采访李仕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李已经出差,几天后才能回来。

  对于上述调解书,该工作人员称,这是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达成的结果,是合理合法的。

  记者随后又联系采访赵琼,对方称,在外地出差,一个星期后回。

  截至记者发稿时,未收到对方回信。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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