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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手段智能化日益增强从寻求“他人打伞”转向“自己打伞”深度打黑需瞄准非暴力“有组织犯罪”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17日07:57
  新闻分析

  ●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都会考虑犯罪的成本、收益,都会钻法律的空子

  ●腐败是“有组织犯罪”滋生的土壤,并促进“有组织犯罪”扩张

  本报记者杜晓本报实习生谷艳东

  16日,李振刚等24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自重庆打黑以来,各地频掀打黑风暴,一批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不法分子或被抓捕,或接受审判。随着打黑的深入,法律界人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点及预防打击方法进行了深入思考。

  曾处于重庆打黑中心的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近日发表文章称,随着犯罪手段智能化的日益增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暴力手段的依赖性必将日趋减弱,呼吁引入“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此同时,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有组织犯罪”课题组对湖南、湖北、河南3省近几年来“有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了实证调查,对“有组织犯罪”特点进行分析。

  由此,“有组织犯罪”进入公众视野。

  “有组织犯罪”渐趋“高级”

  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莫洪宪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通过课题组对湖南、湖北、河南3省近年来70多件“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有组织犯罪”的一些特点:

  有组织犯罪主要分为共同犯罪、结伙犯罪、团伙犯罪、犯罪集团、黑恶势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几种形态。而黑社会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最高级阶段。从调查的数据来看,被调查3个省份的有组织犯罪大多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型,其比例占全部有组织犯罪案件的8成以上(84.2%),团伙型犯罪组织比例较少(15.8%),调查并未发现黑社会型犯罪组织。由此可见,中部地区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已基本脱离了初级阶段,犯罪组织结构正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逐渐转变。

  犯罪组织的本土化特征明显,活动范围有限;犯罪组织涉及的罪名多样化,包括敲诈勒索、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复杂型犯罪组织占据主导地位。调研表明,目前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犯罪的种类呈现多元化趋势,犯罪组织的成员既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又实施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还实施洗钱、走私等侵害国家或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犯罪组织手段更加丰富,危害日益深重,与传统的管制刀具相比,枪支、爆炸物等正逐渐被犯罪分子熟知并使用。

  传统犯罪仍然是犯罪组织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犯罪组织首先通过实施杀人、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来完成原始的资本积累,然后再采取垄断色情、赌博、毒品等非法行业,并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的方式来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

  “在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的结构和犯罪的动态发生了变化,比如说规模大,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大,这是犯罪规律的一个反映,而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单个人犯罪比较困难,就会采取有组织的形式,目前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都会考虑犯罪的成本、收益,都会钻法律的空子。”莫洪宪说。

  “非暴力化”趋势应入法

  尽管人们对“有组织犯罪”的说法有着似曾相识的感觉,但目前在法律上尚未给出明确的定义。

  莫洪宪告诉记者,准确界定“有组织犯罪”的刑法学概念,对于司法机关打击“有组织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有组织犯罪"的刑法学概念应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需注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特征。因此,在界定时,需严格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依据。”莫洪宪说,有组织犯罪是指3人以上,为取得某种利益而结成的具有一定组织结构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之所以规定为3人以上,是由刑法的确定性规定,便于司法操作。

  莫洪宪分析说,在主观上,“有组织犯罪”是为了取得经济利益;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在“有组织犯罪”团体中,成员的身份、地位是有区别的,并且相对确定,他们在分工的基础上相互合作,形成一个犯罪组织体系统;“有组织犯罪”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可以是一种,也可能是多种。

  莫洪宪将我国现阶段刑法学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分为以下几种:集团犯罪。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犯罪集团的概念,即3人以上为了实施犯罪而建立起来的较固定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3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名,提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这样的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是“有组织犯罪”;其他法定的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如刑法规定的会道门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

  “从1997年刑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来看,就是一个前瞻性的罪名,因为在1997年刑法颁布的时候,还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现象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出现了,刑法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实际的难题。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做了一个立法的界定,把黑社会犯罪组织的特征立法化了,这是一个修改完善。此外,还增加了财产刑,限制减刑,一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得假释等。”莫洪宪说。

  “有组织犯罪”多与腐败共生

  打黑与反腐相结合,一直被认为是重庆打黑中的一条成功经验。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从本质上来说,黑恶势力为官员腐败行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社会基础和条件,而官员腐败行为又为黑恶势力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权力支持。”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胡春莉在分析“有组织犯罪”与腐败的共生性时说,与“有组织犯罪”相结合的腐败,被形象地称之为“保护伞”,也称之为“涉黑腐败”。就两者的共生关系来看,腐败是“有组织犯罪”滋生的土壤,并且促进了“有组织犯罪”的扩张;有组织犯罪的扩张,又进一步加剧了腐败。一般而言,两者共生的形态是随着“有组织犯罪”发展的形态前进的。在“有组织犯罪”的萌芽状态,腐败发生在基层,基层地方官员接受贿赂后,对其敲诈勒索、收保护费、放高利贷、开赌场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随着黑恶势力的资本和人员不断扩大,“黑手”伸向的领域不断扩大,黑恶势力就需要更大的“保护伞”来为自己遮风挡雨,保驾护航。

  林喆说,由于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很多都以公司的面目出现,这就需要在立法中加以注意。

  “遏制"有组织犯罪"要切断组织的资金来源。”莫洪宪说,现在的“有组织犯罪”往往会操纵市场。所以这次刑法修改里增加了财产刑,对组织者和领导者处以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对追随者也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处以罚金或是没收财产的附加刑,这是符合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遏制相关的犯罪也是一个有力的措施。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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