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5月2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四川省西充县两男子因酒后滋事,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间禁止在公共场所喝酒。这是新的《刑法修正案》发布以来,四川省法院系统发布的首份禁酒判决。详细情况,我们连线中央台记者刘涛。
主持人:先介绍一下,这两名男子是如何酒后滋事的?
记者:去年7月11日晚,家住西充县的何某和陈某在夜啤酒摊喝酒。次日凌晨2点许,二人见认识的赵某在邻桌吃夜宵,便前去敬酒。其间,因赵某不胜酒力推脱,二人认为赵某“不给面子”,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随后,双方随即用啤酒瓶“对攻”。何某跑到一茶坊内拿来一废弃的火药枪,用枪托砸伤赵某头部,致赵某颅骨骨折。经鉴定,赵某头部损伤属轻伤。
主持人:法院是怎么审理的?这两名男子以后真的不能在公共场合喝酒了吗?
记者:法院审理认为,何某、陈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归案后,二人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且何某、陈某的家人积极赔偿被伤害者,取得对方的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除了判决两名被告刑期意外,还做出限制二人在一年缓刑期内不得在公共场合饮酒的决定。
这两被告将持法院判决到所在的乡镇的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监管。如果在缓刑期内违反禁令,有可能重新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