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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钉子户拒搬迁被起诉 法院判决3日腾空房屋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1年05月25日02:48
昨日,杨箕村拆迁工地内,一座老屋被瓦砾废墟和身后高大的新楼房所包围,显得尤为孤独。目前,杨箕村还有20多栋房屋没有被拆,从杨箕村口通往里面的路已经被砖头、钢筋堵塞。目前村里仍有供水供电,但因施工影响,都不太稳定。
  昨日,杨箕村拆迁工地内,一座老屋被瓦砾废墟和身后高大的新楼房所包围,显得尤为孤独。目前,杨箕村还有20多栋房屋没有被拆,从杨箕村口通往里面的路已经被砖头、钢筋堵塞。目前村里仍有供水供电,但因施工影响,都不太稳定。


  “钉子户”拒绝搬迁被起诉 六村民被判三日内交房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越法宣 本版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陈文杰 实习生 陈引

  作为2010年广州市政府纳入重点改造的九条“城中村”之一,越秀区杨箕村从2010年5月起动迁。但动迁也引发了一连串的官司,20余户村民不接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搬迁成了“钉子户”,并被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简称杨箕经济联社)陆续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获悉,备受民众关注的杨箕村“城中村”改造纠纷有了新进展,越秀区法院昨日上午对部分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法院判决,杨箕经济联社有权收回集体土地,6名被告需在3日内将涉讼房屋腾空交付给杨箕经济联社。法律人士称该案对城中村改造具示范意义。

  法院宣判

  村民三日内将房屋腾空

  昨日,越秀区法院对8宗涉及杨箕村民与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之间的宅基地纠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杨箕村整体改造,将极大地改善村内外环境,使村民私有财产增值并增加集体积累,同时也将使现代化城市面貌得到显著提升,符合公益事业建设的目的,法院判决6名被告(含同住人员)3日内将涉讼房屋腾空交付给经济联社,同时裁定驳回另两名村民的起诉。

  判决后,法院方面积极督促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主动与村民协商安置补偿的相关细节,要求按照《杨箕村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做好安置补偿工作。

  现场约有20名村民参与旁听,但情绪十分激动,在宣判后也拒绝签收判决书,据法官称,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到庭接受宣判的,拒绝签收裁判文书的,也视为送达。

  有法律人士称,作为2010年广州市政府纳入重点改造的九条“城中村”之一,对于经济联社在城中村改造中是否收回土地,应依照何种程序出台方案等疑问,此案的宣判无疑对日后的城中村改造起到法律上的示范影响。

  补偿方案

  回迁安置“拆一补一”

  记者了解到,根据改造补偿方案,杨箕村所有房屋用地为宅基地,均按住宅用途予以补偿安置。改造拆迁原则上按有合法产权证明部分的建筑面积“拆一补一”,以回迁安置后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特别指出的是,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回迁安置后房屋关门面积,不包括共用面积分摊。

  同时,超出证载合法面积部分的回迁安置权益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被拆迁人须按回迁安置房建设成本价35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部分则按回迁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单价计算购买。

  在公布方案里,村民如果在2010年5月30日前签订安置协议,按每栋房屋1万元发放签约奖励。2010年6月30日前腾空并交付房屋的,再按每栋房屋1万元发放搬迁奖励。

  庭审四大争议

  1.经济联社有无权收回集体土地?

  当事村民认为,村民拥有该房屋的合法物权,在没有对村民们拥有合法物权的宅基地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前提下,无权直接要求将房屋交由其拆除重建。

  经济联社则指出,原村委会于1999年8月17日经批准撤销,对杨箕村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及义务由经济联社承接。杨箕村范围内的宅基地属杨箕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济联社有权要求依照法律规定收回集体土地,是合法的诉讼主体。

  对此,法院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而杨箕村整体改造,有助于改善村内外环境,增加集体村民的财富积累同时也将使城市面貌得到显著提升,符合公益事业的目的。

  2.拆迁方案出台程序是否合法?

  当事村民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由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因此,仅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通过的程序是违法的,通过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经济联社称,2010年4月16日召开的股东代表大会,实际到会参加表决的人数87人,表示同意的有82人,其中股东代表同意改造方案的有60人,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人数的92.3%,并依法获得市政府“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市规划局及越秀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根据法定程序,联社依法有权收回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涉讼宅基地用于改造工程。

  对此,法院判决认为,杨箕村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对整体改造方案包括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表决通过,符合《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程序上并无不当。

  3.专挑精神病患者及老人签约?

  有女村民在起诉中称,经济联社的拆迁行为从来没有进行公告、公示,也没有公示过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批文,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原则。况且,涉案房屋是家庭整体的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都有知情权、表决权,在其他家庭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联社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专挑精神病患者及老人签约,协议内容违背了其他家庭成员的意愿,要求撤消协议。

  经济联社则认为,双方都是在自愿且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不存在该村民所说的情况。何况,该协议适用于杨箕村所有村民,补偿标准符合相关规定,甚至高于广州市其他“城中村”改造的补偿待遇,不存在所谓不公平的情况。

  4.到底有多少村民签了协议?

  据了解,为证明改造方案已取得杨箕村绝大多数村民及其他被拆迁人的支持,经济联社提供了《已签署<杨箕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村民及其他被拆迁人的名单目录》和广州市越秀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于2011年1月17日出具《证明》,内容为:在杨箕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按一证一户计算,待改造的房屋共1416户,已经有1386户签约了《杨箕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总体签约率达98%。他们已经按照补偿方案执行,自行搬迁并将原有房屋交给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拆除改建。

  当事的村民则表示,无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同时认为其他村民签署了拆迁协议,不代表他们也需要签署同样的拆迁协议。

(责任编辑:UN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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