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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摩托车同样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北京晚报
2011年05月26日15:23

  本报讯(记者张蕾 通讯员于波 周丽) 醉酒驾驶摩托车同样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记者上午获悉,男子祝某因醉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他人发生剐蹭,被处理事故的交警查获。祝某目前已被朝阳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今年5月9日8时许,30岁的祝某和朋友一块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朋友途经朝阳区燕锋商场南侧,正赶上一辆小轿车正常倒车,将祝某连人带车剐倒。剐蹭事故发生后,祝某不依不饶,一直在跟小轿车司机理论。小轿车司机无奈报警。

  前来处理事故的交警发现祝某喝了酒。进行酒精检测后交警发现,祝某已处于醉酒状态,于是将祝某查获。后经司法鉴定证实,祝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了185mg/100ml。

  检察院认为,祝某法律意识淡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告诉记者,自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醉驾现象确实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目前还有相当部分摩托车驾驶员存在认识上的重大误区,以为只有“醉驾”汽车才会涉嫌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检察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的类型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根据上述规定,摩托车显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醉驾”摩托车也触犯刑法,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J009

  作者:张蕾 于波 周丽

(责任编辑:UN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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