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夏粮丰收在即,为防止游资炒作导致粮食价格大幅变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昨天,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河南省粮食经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办法》,将在粮食市场供大于求、价格下跌幅度较大或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由省政府进行适当调控。
根据规定,凡是在我省工商部门注册的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必须保持符合该标准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在粮食市场供大于求、价格下跌幅度较大时,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不低于以下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具体为:
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20%,从事粮食加工的粮食经营企业的原料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成品粮油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从事原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从事成品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在新粮集中上市期间,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25%。
另一方面,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不高于以下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具体为:
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0%,从事粮食加工的粮食经营企业的原料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30%,成品粮油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从事原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5%,从事成品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新粮集中上市期间,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5%。河南商报 记者张高峰 (来源:大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