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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入刑打击面大引争议 急需出台立法解释(图)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011年05月31日04:51
5月1日以后,扒窃行为都将受到刑事处罚资料图片
5月1日以后,扒窃行为都将受到刑事处罚资料图片
  华西都市报记者肖翔陆阳阳

  ●“扒窃”并不是法律用语。当法律条文的含义及概念产生歧义,应当由立法机关出台立法解释

  ●面对扒窃、醉驾这些新增罪名,需要增加相应的新刑罚种类,如非监禁刑,则会让我们的刑法更加充满人文关怀。

  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成都某分局了解到,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从5月1日到5月27日,该分局抓获的20名扒窃人员,已经全部刑拘,而其中扒窃金额最少的仅有1.5元。

  此前,因为法条中的一个顿号,引发了法律界的争议,对扒窃入刑出台司法解释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对扒窃者一律入刑,也有法学家表示担忧。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就相关问题对全国多名法学家进行了采访,并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

  争论:一个顿号引发分歧

  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来的刑法仅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是新增的。对于扒窃入刑该如何理解?需要

  附加条件吗?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认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所罗列的五种情况之间应该是并列关系。因此从法条上理解,扒窃入刑并不存在限制条件。但是也有个别法律专家认为,在顿号分隔后,扒窃在“携带凶器”的定语范围内,因此如果扒窃要入罪,应有“携带凶器”的条件限制。

  影响:扒窃入刑打击面大

  “扒窃是一种对社会危害很大的犯罪行为,因为它经常是团伙作案,而且发生在公共场所,根治的难度很大。”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说,入刑后,扒窃案件泛滥的状况只是暂时性的,要肯定从重打击的态度,之后以身试法的人会越来越少。

  但是田文昌认为,这样会成倍地增加“罪犯”,他们服刑结束后,对社会的抵触情绪反而会增加,并不一定能够真正地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扒窃需要打击,但是最好不轻易动用刑法,应该把握宽严相济的原则,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结合好。”
(责任编辑:UN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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