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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新规 行驶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违者罚款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5月31日10:06

  新华网济南5月31日电(记者刘宝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行驶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违者可处二百元罚款。

  这一旨在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的《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山东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罚款。

  按照《条例》,环保部门可以在道路运输经营等单位的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并当场明示抽测结果。监督抽测不得收取费用,监督抽测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山东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向环保部门举报。

  作者:刘宝森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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