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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菜篮子集团受贿案:原基建处处长获刑5年半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31日22:34
图为被告人夏贤玉靠在宣判席栅栏上。        戴陈俊摄 
图为被告人夏贤玉靠在宣判席栅栏上。        戴陈俊摄 


  温州5月31日电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晨翔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对温州菜篮子集团原基建处处长夏贤玉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夏贤玉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其受贿违法所得7万元,上缴国库。据悉,这是温州菜篮子集团腐败窝案中首个被判刑的人员。

  被告人夏贤玉,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温州市干菜副食调味品公司副经理,曾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基建处副处长、处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贤玉在担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处处长期间,对王成海先后承建的“温州水产城”项目简易门面房建设工程及锦绣路农贸市场一期改建工程(均系温州菜篮子集团建设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工程进度、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给予关照和支持。王成海为表示感谢,于2002年11、12月间,2005年10月间分别送给被告人夏贤玉2万元、5万元,夏贤玉均予以收受。案发后,被告人夏贤玉已退交赃款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贤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夏贤玉对其所收取王成海二次共计7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其在庭审时对其中的2万元属于“劳务报酬”的辩解,既无事实依据,也与其当时受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指派担任监管相关工程履行职务的行为及身份明显不符。因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相应职务过程中,在获取国家所给予的相应工资福利等待遇的同时,又收取被监管方所谓的“劳务报酬”,这恰恰侵犯了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此,被告人夏贤玉上述所谓2万元属于“劳务报酬”的辩解意见,明显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夏贤玉对另外收取的5万元属于借款的辩解,既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也没有王成海的确认。故此,被告人夏贤玉上述5万元属于借款的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夏贤玉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中2万元属于事前没有约定而事后(工程完工后)收受财物的性质,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U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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