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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新法防止“被精神病”侵犯人权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伍君仪 伍展虹
2011年06月11日04:48
  [报网互动]精神卫生法草案:不得强迫人检查精神病

  经过26年酝酿 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10日,经过有关立法部门26年的酝酿,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去年,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精神病”案。“被精神病”患者李元(化名)被精神病院工作人员强行捆绑,欲送往医院。为此,李元状告精神病院和为自己办理精神病住院手续的妻子。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为由,判决精神病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类似的案件还有不少。有人因别有用心可能把他人强行送精神病院,精神病院可能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随意诊断收治,这就加大了正常人被强制收治的风险。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被精神病”和强制收治问题,此次法律草案从五个方面予以了明确规定,尽可能从程序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严格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的适用程序,包括诊断时间、诊断医生人数等特殊要求。

  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可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规定入院后的纠错机制。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纠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对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法律草案侧重对公权力的制约,增加了收治管理和康复治疗的透明度,进一步避免了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程斌说。

  监护人实际权力大过医院

  本报讯 (记者伍君仪 通讯员伍展虹)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其中关于强制收治精神病人的具体规定引起瞩目立法能否解决备受诟病的“被精神病”问题?精神科和法律专家介绍了法律空白的状态下所谓病人、监护人、精神病院三者的实际博弈关系,指出监护人的实际权力相当大。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专家老洪尧介绍了医院在临床工作中的实际做法,称院方会尊重家属的意愿。他介绍,在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等精神障碍的急性期,患者出现妄想、偏执等症状表现,但又可能不承认自己有病,能否强制收治入院过去在法律上是空白,困扰着家属和医院,近年来成为一个敏感问题。

  老洪尧称,现在在临床工作中,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主要指配偶、父母等直系家属)的意见很重要,如果监护人认为病人没事,不同意住院,又没有卫生局等上级机关的指示,医院即使认为应该住院也不会强行留下病人,让其出院并由监护人负责。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院教授杨小君在2009年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亲属在送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前需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作出宣告,之后相关亲属才具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资格,才能将病人送进精神病院治疗。然而这在现实中很难操作,因为法院的宣告要依据精神病司法鉴定,而相关鉴定需要3~6个月,法院公布又要3个月,这可能耽误精神病人的治疗,而且数千元乃至上万元的精神病司法鉴定费用也令人却步。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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