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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年票制被曝重复收费 一试十年涉嫌违法(图)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1年06月14日14:37
 车主李德强向记者出示专用票据,投诉年票收费不合理。牟晓翼/摄

 年票制被指收费不合理(资料图)。郑迅/摄

  记者 牟晓翼

  开了28年车的广州市民李德强,去年6月底终于有了自己的车一部丰田1.6L排量的雅力士。不过,当时购买年票的经历,让他一直耿耿于怀6月24日去购买年票的他,被市政设施收费处按7个月收费,多收了23天的年票费62.61元。为此,收费主管单位广州市交通投资集团的书面回复中称:按照规定,应当是从当月起缴纳或者停止缴纳年票通行费。

  “过路费”多买了23天

  李德强清晰记得,自己当时购买年票时,当场就发现了被多收费的事实。当天,他是在芳村龙溪大道的大昌行喜龙机动车检测站办理车辆检验、上牌和缴费等服务的。按照收取费用的市政设施收费处出具的“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票)专用票据”显示,年票一年费用为980元,实收571元。

  “980元一年,每个月平均就是81.67元,实收的571元正好是整整7个月,多收了我23天共计62.61元。”李德强认为,问题就出在这里:自己明明是24日去买年票的,6月前面的23天,自己连方向盘都没握过,更别提行走年票范围内的路桥隧道,凭什么要收足一个月的钱?

  发现被多收费,李德强当场就向收费处的工作人员提出了质疑。对方马上解释说,这是根据年票制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来收费的,没有错误。李德强并不认同这种说法,当即表示要投诉。

  但是,无论同在机动车检测站办理业务的车主,还是李德强随行的朋友,都奉劝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个朋友对我说,只不过几十元,不值得去作对,有这功夫不如去喝茶。”慢慢地,李德强打消了继续投诉的念头。直到今年5月份看到了《》上有关花都区五收费站因超长期限收费被省交通厅勒令整改,并最终暂停收费的报道后,他才最终决定向本报投诉。

  车主状告市政设施收费处

  今年5月25日,《羊城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广州车主连先生,因购买年票时被多收了37.5元,状告市政园林局属下的市政设施收费处,其遭遇与李德强如出一辙。

  连先生是今年5月7日缴年票费的。他发现,3月15日入户的车,必须要交足3月份全月的费用,他被多收了14天共计37.5元的通行费。他认为,这种收费方式明显不合理,如果每车每年都被多收,市政设施收费处已有不菲的“不义之财”入袋。

  5月9日,连先生向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市政园林局,责令被告退回37.5元并赔礼道歉,同时限期整改收费系统。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定于6月16日开庭审理。但随后连先生得知,收费主体市政设施收费处已经被成建制转移到广州市交通投资集团名下,他马上撤诉,转而状告市交委、市交投集团和市政设施收费处三家。

  车友会过半车辆索性逃票

  与李德强和连先生等“规规矩矩”购买年票,而后发现收费不合理的遭遇不同的是,广州目前有这样一群车主,从一开始就对年票采取抵制态度,利用购买年票“不买不建档”、“与年审不挂钩”的漏洞,干脆“逃票”。

  广州市“华南×威车友会”中,注册车辆超过300辆,其中竟有150辆从未购买过年票。车友会会长,编号“001”的无名(网名)告诉记者,群内之所以过半车主没有购买年票,就是因为大多数人都认为年票收费不合理。“一是因为它属于强制性平摊费用,在收取之前完全没有征求过车主的意见;二是因为国家法律中根本没有年票费这一类费用的规定,没有购买年票的车主,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都按照规定上缴。”

  无名告诉记者,凡是群内有新成员加入,在咨询上牌、年审时,都会有老车主“现身说法”,详细阐述年票费用的不合理性,让新成员自行选择上牌时是否购买。不过过半车主也认同“年票收费属于违法”的说法,将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拒买”。

  车主针对年票三大质疑

  记者采访中发现,广州车主针对年票制的意见不仅仅是在收费方面,其范围内覆盖道路的设置、与外地机动车年审业务的衔接,以及因征收包含通行费、养路费的燃油附加税后,涉嫌重复收费等问题,也一直为车主所诟病。

  质疑一

  不走的道路为何要交费?

  广州年票制范围道路包括海印桥、解放桥、广州大桥、珠江隧道等道路(依据2000年广州市政府出台的年票制试行办法)。但车主李德强就直言,海印桥等桥梁早已存在,如今居然仍在收费,实在有点不合理。

  车主小王则称,广州大桥、珠江隧道等路桥隧道,对于自己这种平时只在番禺和天河来回,行走道路只有新光快速和华南快速的车主来说,一年都走不上一回,却被强制平摊收费,非常不合理。

  质疑二

  外地买车两地年票都要买?

  有车主质疑,依照目前全国不少城市年审要与年票挂钩的做法,自己如果在外地买了车、挂了牌,那么依照当地规定,就必须要回原地年审,而年审必须出具当地年票的购买凭证才能通过然而,自己却是常年在广州开车,那么自己该不该买广州的年票呢?

  质疑三

  既交燃油税,何来年票费?

  5月中旬准备状告市政设施收费处多收费的车主连先生在网上发帖称,目前全国实行“费改税”,燃油附加税中已经包含了养路费和通行费,那末,年票费究竟属不属于重复性收费?关键问题是,年票费既然在广州市政府文件中被指定为行政性收费,它就必须担负公开收支的义务,但到目前为止,年票费的去向无人知晓因为有关单位从未公布。

  交投集团回应称按规定收取

  明明是24日买的年票,却要收足一个月的钱。针对年票收费不合理的投诉,昨日,市政设施收费处主管单位广州市交通投资集团的书面回复中称:根据《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第八条“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或者车辆报废,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从当月起缴纳或者停止缴纳年票通行费”,不论是缴纳或停止缴纳年票都是从当月起计算。

  律师说法

  按月收费人为制造购买高峰

  “年票收费究竟合不合理,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中有关‘等价有偿原则’来衡量。这种按月收费的方式,确实有不合理的因素存在。”律师周玉忠认为,年票制统一收费的方式,本身应该起到避免按次票收费方式导致的繁琐的一种措施,但由于其按月收费的方式,使得在当月中旬或下旬购买年票的车主,不得不考虑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其实年票收费完全可以借鉴电信运营商的月租收取模式,比如说我是这个月10号去交费的,那么电信运营商就将我该月的月租打三折处理,公平合理。”周玉忠认为,改变收费计算标准的方式,对于年票收费部门来说,是很容易做到的,“现在都是电脑系统收费,只要更改一下就可以了。”同时周玉忠还认为,按月收费的重要影响之一,是使车主可能“扎堆”在月初购买,人为地制造了一个购买高峰,造成运行效率的低下。

  市交投集团回应:年票收费符合广东省法规

  记者 牟晓翼 张亮

  作为一项收费高达每车每年近千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票制存在的种种不合理因素为何一直存在?记者调查发现,广州市年票制收费依据为2000年12月颁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这个办法竟然一试就是十年!记者认真对比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现该试行办法还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嫌疑。为此,记者采访了年票收取单位、市政设施收费处的上级主管部门广州市交通投资集团,并于昨日得到了书面答复。

  疑问1

  年票制已违反上位法?

  根据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文件第三点中明确要求,“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

  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第一款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并且明确规定,对于有前款行为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依照上述规定,广州年票制完全符合被明令禁止的“地方出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强制收取的平摊到所有车辆的车辆通行费”。

  答复

  符合《广东省公路条例》

  交投集团答复,年票收费的法律依据有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条“市政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运行、养护维修或偿还贷款、集资款”。

  不过,该回复中唯一涉及到国家级规律法规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提及的三个“统一”,没有“收费”字样。

  律师说法

  年票制合法性存疑,合理性有待改进

  昨日,记者采访了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他认为,年票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均存在违反上位法的问题。

  周玉忠介绍,《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年票办法出台后,国家相继颁布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都禁止类似年票收费做法的规定。广州市《年票制试行办法》与上位法明显相抵触。虽然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公路条例》(2008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但由于该地方性法规同样抵触上述行政法规和法律,其合法性依然存疑。

  疑问2

  为何一试十年无尽头?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一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这个所谓的“试行办法”,一试就是10年。根据媒体最新消息,省物价局刚刚批复了广州市年票试行办法,延长其试行期至2012年年底!

  答复

  没有提及

  交投集团的书面回复中,只承认年票制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对于其为何试行长达十年之久,没有作出解释。

  律师说法

  尽快正式立法或彻底废止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请明确价格监管工作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函》的复函(2004年2月24日国法秘函【2004】44号)中,指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与标准的制定不属于行政许可。所以,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中有关临时许可只能试行一年的规定。”昨日,周玉忠律师表示,年票制收费试行十年虽无明文规定不允许,但确实不合情理。

  “在《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中,并无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不可以试行、试行期限多少年的规定,也就是说,广州试行十年年票的做法合法”。但是,周玉忠特别指出,作为一项和行政许可有千丝万缕联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票制收费十年后依然沿用2000年颁布的一个试行办法来实施,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按照正常的做法,广州市应尽快报请有关部门,对年票制收费十年进行总结,如果要继续,就必须立法出台正式文件,如果不继续,应马上废止收费。”

  交投集团

  称年票收费用于还贷

  昨日交投集团发给本报记者的书面回复中,同时介绍了年票制收费的开支情况。据称,年票收取的所有费用,全部用于偿还政府贷款路桥隧道建设资金的偿还。

  交投集团称,2000年广州推出年票制试行办法的原因有三个:平衡交通流量疏导城区交通、保障贷款路桥隧道建设资金偿还、合理解决内环路及广园快速路西段收费问题。在2001年元月1日启动年票制时,同步撤销了鹤洞大桥、海印大桥、珠江隧道等8个收费站,取消在建成通车的内环路及其放射线、广园快速路西段(禺东西路-丰乐立交)拟建设收费站收取次票的方案,对本地籍车辆实行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外地车辆进入广州市区则收取次票通行费,以上所得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不足部分由财政承担。

  取消收费站让利车主

  据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年票制作为城市路桥收费体制改革的新尝试,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以借鉴,经过十一年的探索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目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取消原有大量收费站和避免设置新收费站;二是平衡城区交通流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三是为车主通行提供了方便,减轻了负担。实践证明,年票制的实施,惠及了广大市民,有效地缓解了市区交通压力,得到了市民和广大车主的普遍拥护,全国很多城市也在逐步推行。”

  据他介绍,近几年年票制范围陆续又将大观路、琶洲大桥、东南西环高速公路纳入年票制,以及去年亚运前7个收费站暂停收费,车主得到了更多的实惠。随着今年广佛肇年票互认,未来2012年底珠三角互认,上述的三个优势将更为明显。”

(责任编辑:UN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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