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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公布三起毒品犯罪死刑案例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6月22日14:19
  新华网沈阳6月22日电(记者范春生)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为充分体现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刑罚严惩严重毒品犯罪的原则立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2日公布了三起判处并已经执行死刑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这三起典型毒品死刑案例分别是:谢永安走私、贩卖毒品案,刘巍等人制造、贩卖毒品案,王君成走私、贩卖毒品案。其中谢永安、刘巍和王君成被判处并已执行死刑。三起案例均属共同犯罪,被判死刑者均为主犯,其中谢永安和王君成还属累犯。

  在王君成走私、贩卖毒品案中,王君成与杜强(同案被告人,已被判刑)于2009年3月初,预谋从境外走私冰毒入境贩卖牟利。同年3月29日上午,王君成通过电话联系,与某国境内毒贩商定交易冰毒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等后,又电话告知杜强,让其准备车辆。当日19时许,杜强驾驶租借的面包车搭载王君成来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村附近,王君成下车后来到边境处,从一女子处接到两袋冰毒。在驾车返回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门前时被抓获,侦查人员当场查获两袋冰毒共计722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0%的500克,含量为64%的222克。

  辽宁高院在通报中提醒,对毒品犯罪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凡是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依法从严惩处。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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