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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钱为情”多次偷越国(边)境 一女子被判刑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6月28日13:00
偷越国边境案庭审现场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供图
偷越国边境案庭审现场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供图

  中广网6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 通讯员唐洁 丁柯佳)今天(28日)上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偷越国(边)境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阿霞以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阿霞早年在深圳开服装店,一直想赚钱的她总觉得赚得不够多。2002年,听说在香港卖服装更能赚钱,她即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旅游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前往香港做起服装生意。繁华的大都市确是淘金的好地方,只是好景不长,不久她即被香港警方发现持旅游签证在港工作,最终被遣送回内地。已尝到甜头的她不甘心放弃这条赚钱渠道,在同行的教授下,冒用同胞妹妹的身份信息至公安机关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护照,并持港澳通行证两次从广东罗湖口岸出境前往香港贩卖服装。由于境外工作的待遇丰厚,待港澳通行证的签注到期后,阿霞又使用自己的护照多次前往新加坡,在当地咖啡店打工。2005年上半年,因再次赴新加坡的签证被拒签,她想起了早前以妹妹名义申请的护照,即冒用妹妹的身份持护照前往新加坡。

  在新打工期间,阿霞结识了当地胡姓男子,与其建立了恋爱关系。为多赚一些钱,并能与男友相见,阿霞于2005年4月至2007年1月间3次从广东拱北、罗湖等口岸出境至澳门前往新加坡。2007年3月,阿霞因非法滞留被新加坡警方遣返。回国后,她与男友一直保持联系,2010年6月,难忍相思的她铤而走险,通过一个福建人花费七万多元偷渡至新加坡,9月再次被新加坡警方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霞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故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外交往日益频繁,中国公民因公、因私出入境的人数也逐渐增多。在此形势下,国家制定了公民出入境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保障公民合法出入境正当权益的同时,也严令禁止以各种非法形式和途径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对于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设置了偷越国(边)境罪予以惩处。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等其他严重情节的,都属于 “情节严重”,符合条件的都将以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获得法定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有效证件以合法地出入国、边境,不惜以身试法,以欺骗的手段逃避国家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而偷越国(边)境,尽管存在一定的私情,但国家的国边境神圣不可侵犯,偷越行为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孙莹 唐洁 丁柯佳
(责任编辑:UN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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