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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建立“全覆盖”司法问责机制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7月14日16:20
  新华网福州7月14日电(记者郑良)记者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近日制定出台针对法院领导干部、法官、法院工作人员的问责办法,建立“全覆盖”司法问责机制。

  福建省高级法院纪检组组长姚卫国介绍说,此办法将问责对象从党政领导干部扩大到全省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真正做到“有权就有责、失职必追究”。

  福建省高院出台的这一问责办法规定了法院领导干部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滥用职权,对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违反领导干部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等5类43种应当问责的情形。

  此问责办法规定了有关人员违反办案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社会公德等6类72种应当问责的情形。根据规定,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在涉诉信访中,无故对来访的当事人及人民群众不接待、接待不及时等情况应当问责;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大操大办本人或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的应当问责。

  姚卫国说,问责办法规定的72种应当问责的情形具体明确,如因工作不认真负责,导致承办的案件在审委会讨论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审理报告梳理不清等问题多次被退回的;不遵守上班纪律规定,擅离职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的;不遵守会场纪律,影响会场秩序的;工作不认真细致,制作的公文、法律文书出现较大错误的;违反规定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等。这类行为看似“小事”,却是庸、懒、散的具体体现,类似问题全部纳入问责范围,将“谴责”上升为问责,加大了对庸、懒、散的治理力度。

  姚卫国说,此办法还扩大了问责方式,保留中央规定的5种问责方式的基础上,结合法院的实际情况,增加6种问责方式,即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纠正、通报批评、到上一级法院检讨和调整工作岗位等,这些问责方式从轻到重,权责对应,便于操作。

  作者:郑良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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