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华) 从8月1日起,收费人员应当持收费员证上岗。如果在收费过程中不出示收费证,而收费单位逾期未整改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1年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8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证(以下称收费证)的领取、核发、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收费单位必须持证收费,收费人员应当持收费员证上岗,收费证须按时办理年度审验。收费时未出示收费证,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收费证。
收费单位如果有无证收费,伪造、涂改、冒用、转借收费证收费,或使用失效收费证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收费的,限期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非法证件的,收缴非法证件。
作者: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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