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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规定司法强拆由法院监督市县政府具体实施

来源:法制网
2011年07月26日09:21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强制搬迁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实施

  ●凡最终决定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先开听证会后作出裁定,重大复杂情况应报上级人民法院

  ●未能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强制执行预案等材料的,应当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

  法制网记者 张亮 辛红

  备受诟病的行政强拆随着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的施行而宣告终结,强制搬迁自此由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具体由谁执行,新拆迁条例并未明确。

  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强制搬迁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由申请执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执行主体仍是市县政府,这是否意味着“换汤不换药”?专家表示,强制搬迁由法院作出裁定后市县政府实施,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

  尽量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

  记者看到,意见规定,要严格规范征收程序,依法履行征求公众意见、论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等程序,认真做好征收补偿方案制定、房屋调查登记、房屋价格评估等项工作,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征收房屋必须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要求,必须先补偿、后搬迁。意见要求要严格执行新拆迁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等价补偿,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改建旧城区,要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确保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要加大协商力度。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尽量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对被征收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搬迁义务或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被征收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商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其自动履行。强制执行后,也要做好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要强化信访化解。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建立完善信访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避免因房屋征收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

  对于新拆迁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两部门要求加强对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的引导、监督,依法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安置补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正。

  合法不合理的法院不得准予执行

  意见规定,要依法审慎审查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严格司法审查标准。人民法院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按照新拆迁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征收是否为公共利益需要,从实施征收的主体、征收范围、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确属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侵害群众利益的行政行为,应依法判决撤销或确认无效。

  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房屋征收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做好立案、审查工作,既要坚持合法性审查,又要注重合理性和公平性。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受理;对行政机关未能提供生效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的居住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强制执行预案以及在新拆迁条例实施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项目的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等材料的,应当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

  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超过申请期限,没有对被征收人实施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提存或者未提供搬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意见规定,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对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严格控制强制搬迁先予执行

  针对有的地方政府利用先予执行措施而变相行政强拆的行为,意见要求严格控制。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房屋征收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应当报上一级法院批准;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先开听证会后作出裁定,遇有重大复杂的情况,在作出裁定前应报上级人民法院,征求指导意见。

  意见在强调要严格规范强制搬迁的同时,强调要坚持协调和解。法院要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作为着力点,将协调理念贯穿于办案的始终,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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