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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管理秩序等适用法律问题解释8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7月26日11:26
  中广网北京7月26日消息(记者汤一亮)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上午两高举行发布会,介绍有关办理妨碍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并且回答记者提问,据了解解释将于2011年8月1号开始实施 。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这个司法解释一共有7条,首先明确了妨害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这个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就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是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一件以上,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是其他证件两本以上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是剥夺政治权利。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犯罪的行为,司法解释也从数量和数额两个方面明确了定罪量刑的标准,关于数量标准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说,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或者是帽徽、领花、臂章等装饰合计有100件以上的,认定为是情节严重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关于数额的标准,解释也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两万元以上的,和违法所得数额5千元以上的,应该认定为情节严重,也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单处罚金。

  针对妨害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犯罪行为比较突出的实际,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是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或者是军徽、军旗、军种符号其他军用标志合计100件以上的,或者是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号牌,累积6个月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为情节严重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次还明确了涉军用标志物品犯罪共犯处理,以及明确了实施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处理,那么在司法实践当中,犯罪分子在构成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的同时还有可能构成像诈骗等犯罪,在这种情形上,刑法上称为牵连犯,对于牵连犯处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处罚。

  作者:汤一亮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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