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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同学聚会1人醉死 在场5人成被告被判赔13万元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08月02日04:13
  本报肇庆讯(记者于敢勇 通讯员彭汉文、黄登魁)同学聚会饮酒过量死亡,在场饮酒的人都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近日,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聚会醉酒死亡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场饮酒者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13万元。

  董某和何某、梁某等5人是老同学。在今年的大年初三中午,董某和何某等5人相约到梁某经营的小饭店喝酒吃饭。在酒席中,6人推杯换盏,你来我往,喝得不亦乐乎。当天下午,董某醉得不省人事。何某、梁某等人以为董某休息一下就没事,便让董某在饭店里独自休息。当晚11时,何某、梁某等人发现董某已停止了呼吸,送医院诊断后证实已经死亡。董某的家属认为何某、梁某等人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导致董某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于是一纸诉状将何某、梁某等5人告上法庭,要求5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其他支出等共计52万多元。

  案件起诉到鼎湖区法院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何某、梁某等5人一次性补偿董某的家属13万元。

  参与该案调解的法官指出,聚会时在敬酒劝酒时也要适可而止,以免酿成悲剧,在场的人要承担相应责任。朋友间聚会喝酒,当有朋友喝醉酒时,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相应降低,其行为就与在场的人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他在场的人对醉酒者负有及时救助、救护义务。本案中,由于在场饮酒者之前的敬酒劝酒行为,导致董某的醉酒后果,劝酒敬酒行为与董某的醉酒存在因果关系,在董某醉酒不省人事的情况下,同饮酒者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董某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者:于敢勇 彭汉文 黄登魁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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