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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伤认定缩短为20天 异议可直接提行政诉讼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2011年08月02日11:16
  信报讯 8月1日,市人社局下发新修订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并从8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新规,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在15日内做出,之前没有明确限定时间。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30天内提出申请,可以书面申请延长 ,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新规对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限期由60日缩短为15日,并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20天。

  新规实行后,申请人不服的可以省去复议环节,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测算,通过简化程序,工伤职工维权时间至少减少了约1/3”。

  新规扩大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范围,除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外,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无申请工伤认定行为能力的,可以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新规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相关证据,拒不举证的,工伤认定机构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认定机构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将被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市内四区工伤认定业务受理点:福州南路8号二楼1-4号窗口;咨询电话86010815。

  (记者 郝春梅)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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