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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头文件须设有效期 否则默认五年后失效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8月02日15:28
  新华网上海8月2日电(记者杨金志)从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建立长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废机制,今后上海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将明确规定有效期;没有规定有效期的,五年后如不修改重新公布即失去效力。

  所谓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是老百姓常说的“红头文件”,是除法律、法规、规章之外,各级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履行行政职能的重要依据。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表示,经过一年多的时间,上海历史上最为全面的一次“红头文件”清理目前基本完成。此次清理是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会诊”,解决规范性文件本身不规范甚至违法的问题,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上海将建立全市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将逐步入库,方便文件的查询、管理和监督。

  此前,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6月7日下发了《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启动了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中,上海市政府层面共涉及431件市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废止的69件,宣布失效的74件,决定修改的25件,确认继续有效的263件。继续有效、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政府将于近期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

  在上海市政府部门及区县政府层面,清理工作共涉及6246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及1664件区县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其中废止、失效和修改的文件合计为39.5%。此外,上海各区县政府还组织开展了对区县部门及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作者:杨金志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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