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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黑嘴”汪建中获刑7年 罚款1.25亿元(图)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8月04日02:16
汪建中上庭时紧皱眉头。本报记者蒲东峰摄
汪建中上庭时紧皱眉头。本报记者蒲东峰摄

  “股市黑嘴”汪建中以“抢帽子”交易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非法获利1.25亿余元(本报去年10月29日曾报道)。昨天上午,汪建中在被羁押近3年后,领到了自己的一审刑事判决。汪建中被认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市二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

  汪建中认为量刑太重,要上诉。检察官则认为,这是全国首例利用“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而入罪的案件,具有判例效应,并警示其他荐股人引以为戒。

  操纵市场获1.25亿

  昨天上午10时30分许,42岁的汪建中被法警带上法庭。

  法院查明,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采取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媒介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获取个人非法利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在首放公司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个股开盘价、当日均价明显提高;集合竞价成交量、开盘后1小时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长;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入账户成倍增加。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2008年11月8日,利用这种“抢帽子”交易方式操作证券市场的汪建中被抓获归案。

  交易不属公司行为

  此案开庭时,汪建中曾辩称,检方指控的事实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是公司行为,该行为符合市场规律,符合公司利益。

  法院认为,汪建中将个人意志强加给公司,该公司职员、分析师等人的证言均能证明,首放公司对外发布的《掘金报告》中有关推荐股票的内容,是汪建中个人提出并决定,汪建中的行为完全是其个人意志的体现。其虽然是以首放公司的名义,并利用首放公司的资质及网络平台,向公众推荐股票,但股评分析报告中有关推荐股票的内容,是由他个人提出和决定的,汪建中买卖证券使用的是其控制的个人股票账户、资金账户及其自有资金,最终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也由汪建中个人所占有。因此,本案所指控的事实及汪建中交易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

  获利超过追诉标准

  汪建中的辩护律师曾提出,汪建中个人通过短线交易模式买卖证券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且其行为未达到法定的追诉标准。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汪建中犯罪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追究,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汪建中通过55次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非法获利数额高达1.25亿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判决书指出,汪建中实施了55次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破坏了证券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广大投资者产生误导,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想投案未如实供述

  汪建中在被抓前,于2008年10月13日,用京城特快专递的形式,向朝阳公安分局寄送了关于自首的信函。汪建中在函中写明住址电话,表示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他犯罪,他会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审问,并如实回答问题。庭审中,辩护人欲以此证明汪建中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认为,以上材料客观真实,但不能以此证明汪建中就具有自首情节。因为构成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汪建中给公安机关邮寄投案信件,有投案的意思表示,但在法庭审理中,否认有意操纵,未能如实供述,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法院认为,汪建中的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法院一审判处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其中,汪建中已被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并上缴国库的罚款5462万元予以折抵,汪建中还需要缴纳7000多万元罚金。

  市场混乱须重罚

  法官警示

  昨天,案件审判长白波告诉记者,此案的警示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广大投资者要谨记“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目前,各种媒体上的股评信息、荐股报告等名目繁多、数量巨大,但其中良莠不齐。广大投资者要学会分析,进行独立研判,要有自己的投资理念和原则,要避免“听风是风,听雨是雨”,力戒盲目跟随。

  其二,发布股评信息的单位及个人,要有道德操守,要认真研究上市公司,客观分析市场走向及上市公司前景,以对投资人负责的态度,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有序良好发展为目的对外发布有关研究报告。如果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采取非法手段,最终可能遭受的就不仅是经济上的受损,还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其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尚不规范,层出不穷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财务报表、老鼠仓等行为,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监督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证券市场才可能良性发展,才可能发挥证券市场资本有效流动、优质分配的功能。

  对话·汪建中

  行为不恰当但无意犯罪

  宣判后,汪建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当即表示:“上诉状已经写好,将上诉到底。”随后,汪建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判决太重,称自己实在接受不了,同时也对股民的损失表示遗憾。

  记者:你现在怎么看待自己的行为,有罪还是无罪?

  汪建中:我对法律不了解,我一直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不恰当的,但我没有那种很深的恶意去犯罪,我认为就是占便宜的行为。

  记者:那你占的便宜也太大了吧?

  汪建中:应该从另一个角度阐述这个问题。我们公司投入了很多人力、物力,为投资者推荐了很多好股票。而且,公司一年推荐股票有上千次,我只利用了其中55次,这个比例并不大。当然,首先我不能否认这个行为是不对的。

  记者:有没有想过中小股民的损失问题?

  汪建中:我对此表示遗憾。

  记者:想不想对股民说点什么?他们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汪建中:我现在没这个心情。这个判决太重了,我实在接受不了。我所有资金都扣了,身无分文了还判这么重。

  记者:你的家人都被你牵连了,想说点什么?

  汪建中:我全家人几乎都进来了,我的两个哥哥还有小舅子。我已经被关近三年,公司如何,家里怎么样完全不清楚。

  记者:你当初赚钱后成立教育基金会,做慈善事业,是不是考虑到这边占了便宜,也想去有所弥补呢?

  汪建中:不能这么理解吧。这两个是分开的行为。

  记者:出狱之后,还会涉足股票交易么?对今后的人生有什么规划么?

  汪建中:谈这个问题太早了,判决书让我很吃惊,心态还调整不过来。服刑还要漫长的时间呢。

  前妻受访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昨天,汪建中的大哥、侄子及前妻赵女士到法院旁听了宣判。汪建中的大哥沉默不语,赵女士则犹豫着接受了采访。她评价汪建中是个心地善良的人,并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来形容汪建中给家人带来的巨变。

  赵女士称,2005年春节,她与汪建中离婚,当时,汪建中为了不让她受打击,决定两个孩子都留给她,一个都不带走。“他说放下两个孩子,今后可以帮助更多的孩子。”

  赵女士说,汪建中是从贫困山区出来的,深知那里的孩子读书不易,所以后来成立了教育基金,资助其他山区孩子上学。“被他资助的孩子曾经把他当成榜样。但现在说这些都没任何用处了,他已经是反面典型了”。

  汪建中案发后,他的二哥、三哥和他前妻的弟弟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检方指控他们协助汪建中转移资金合计3.85亿元,涉嫌洗钱罪。去年7月,三人在合肥市中院受审,至今未判。“可以说现在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赵女士对此感叹,她希望案件早些结束,希望法律公正。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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