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昨日,长沙中院对2011年4月25日发生在长沙市区的恶性驾驶混凝土搅拌车撞人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成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成刚系湘A73015混凝土搅拌车司机。2011年4月25日10时许,李成刚驾车运送混凝土至长沙某建筑工地,在卸货过程中,李成刚因倒车不慎压坏工地一台斗车,与工地工人发生争执,其驾驶的牌照为湘A73015的混凝土搅拌车右反光镜、车门左侧玻璃被损坏。
李成刚自认遭受欺辱,遂产生开车撞人泄愤的念头。11时40分至12时许,李成刚驾驶自重16吨的混凝土搅拌车从该建筑工地出发,高速驶入长沙市洪山路、二环线等主干道,肆意冲撞行人车辆,先后在该建筑工地、洪山路御景龙城至北二环线洪山桥转盘下路段致使五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在开福区洪山桥长沙大学门口至曙光路左家塘路口等二十余处路段与33辆汽车相撞,致使公私财产损失25万余元。
庭审中,李成刚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提出自己所犯罪行是“受到了刺激”、“一时脑子不清楚”所致,并请求进行精神病鉴定。检方则根据李成刚家人及亲友证言,认定李成刚本人及其家族并无精神病史,事件发生时李成刚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成刚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矛盾,泄愤于无辜群众,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成刚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严惩。经庭审质证、认证和法庭辩论,休庭后,经合议庭合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王力夫 胡淋伟 记者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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