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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纳税下月起有新规 避免“发得多拿得少”

来源:京报网
2011年08月13日13:22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专家表示,此举将有效避免“奖金越多所得越少”的问题出现。新规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

  年终奖多1元反而少拿3万多

  据了解,针对工资薪金,我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为了方便计算,之前转化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但这种方法却在年终奖的计算中出现问题。目前的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是,先将年终奖除以12,以得出的商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规定计税。

  而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因而产生“奖金越多所得越少”的现象。

  例如:张先生年终奖为66万元,李先生年终奖为66万零1元。采用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两人月收入均超过3500元。

  计算结果为:

  张先生:660000÷12=550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2755,应纳税额=660000×30%-2755=195245元,税后所得464755元。

  李先生:660001÷12≈55000.08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5505,应纳税额=660001×35%-5505=225495.35元,税后所得434505.65元。

  也就是说,李先生年终奖原本比张先生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少3万多元。

  年终奖可单作一个月工资计税

  为此,国税总局在《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总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专家表示,此举将有效避免“奖金越多所得越少”的问题出现。

  方法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方法二: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还是之前的例子,采用新方法二后:

  张先生:6600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33060,应纳税额=660000×30%-33060=164940元,税后所得495060元。

  李先生:660001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66060,应纳税额=660001×35%-66060=164940.35元,税后所得495060.65元。

  也就是说,李先生年终奖多发1元,税后所得也略多0.65元,显然更为公平。

  奖金发放当月低于3500元需减掉差额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公告》明确相关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UN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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