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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调整民商案标准 高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刘杰
2011年08月17日03:52
  本报讯(记者刘杰)从昨天开始,北京市高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和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记者获悉,市高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全市三级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和高院执行案件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方案为,本市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本市各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市高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据了解,此前市高院受理标的为人民币2亿元的普通民商事案件,调整后此类案件将下沉至中级法院,市高院只受理普通民商事案件的上诉。至于执行案件,市高院不再受理实施案,但仍然受理执行异议案件,工作重点将转移至执行案件管理、督导和落实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等。

  对于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此次调整方案规定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市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本次级别管辖调整没有涉及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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