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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中国遭多名渔民索赔 官方民间索赔齐头并行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杨柳
2011年08月18日01:52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8月16日发布公告公开选聘法律机构代理渤海溢油案,这标志着备受关注的蓬莱19B3油田溢油事故民事赔偿程序即将启动。在此之前,已有北京一名律师和河北多名渔民以原告身份向相关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菲中国)为此次漏油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买单。而三方同时索赔,到底谁才是这项公益诉讼合适的原告呢?本报记者就此问题展开了调查。

  事件回放:渤海溢油重创海域生态 罚20万元是杯水车薪

  2011年6月4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蓬莱19B3油田B、C两开采平台开始少量渗油,半个月后,C平台发生小型井底事故,漏油成扩大态势,蓝色海面逐渐被黑色油膜覆盖。然而,这起重大污染事故并没有及时上报给国家海洋局,而是被悄悄隐瞒起来。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蓬莱19B3是国内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气田,该油气田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中国合作开发,作业方为康菲中国。

  6月21日,微博博友披露消息称:“渤海油田有两个油井发生漏油事故已经两天了,希望能控制,不要污染。”

  媒体得知后立即跟进,与此同时质疑事故责任方存在瞒报现象,国家海洋局也在同一时间介入事故调查。

  7月5日,国家海洋局发表通报称:蓬莱19B3油田单日溢油最大分布面积158平方公里,目前已使油田周围海域840平方公里的1类水质海水下降至劣4类。事故油田附近海域海水的石油类平均浓度超过历史背景值40.5倍,最高浓度是历史背景值的86.4倍;溢油点附近海洋沉积物样品有油污附着,个别站点石油类含量是历史背景值的37.6倍。

  与此同时,山东蓬莱、龙口、长岛、烟台以及河北乐亭等地贝类突然死亡,疑与海洋石油污染有关。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研究员崔文林曾对媒体表示,此次溢油事故将对渤海海域生态系统产生长期影响。

  就此次事故责任认定,国家海洋局表示,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溢油事故应由石油生产作业方康菲中国承担责任,行政处罚将针对康菲中国。但根据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康菲中国的行政处罚金额最高仅为20万元人民币。20万元,对于治理被污染的海域生态环境,根本就是杯水车薪。

  但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对媒体表示,在对康菲中国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将对其提出“上不封顶”的民事赔偿请求。

  公益诉讼:官方索赔与民间索赔 齐头并行

  8月16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公告称,将代表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并向全社会公开选聘以一家法律服务机构为主、多家法律服务机构为辅的法律服务团队代理此案。同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公告启动法律机构的选聘工作。

  值得关注的是,早在8月9日,北京律师贾方义就以个人名义发起了针对蓬莱19B3油田溢油事故的民事索赔诉讼。目前,贾方义已向海南省高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和天津海事法院发去《保护家园蓬莱19B3油田溢油事故环境公益诉状》,诉讼请求包括事故责任方立即设立100亿元的赔偿基金等。

  贾方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因:“我经常参加国内一些环保组织的研讨会,非常关注蓬莱19B3油田溢油事故,而且这次污染造成的后果简直可以用‘惨不忍睹’来形容,于是我就很想做点儿事情。”

  贾方义告诉本报记者:“渤海是中国13亿人的共同财产,我作为这13亿的一分子,当然可以为维护全体共有财产提起公益诉讼。”尽管此前有专家认为,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并不适格,但贾方义表示这只是对法律的误读,“《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个人是有权对全民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

  国家职能部门和个人都对蓬莱19B3油田溢油事故的责任方提起民事索赔诉讼,那么这两起诉讼是否会单独进行呢?贾方义告诉本报记者:“虽然是公益诉讼,但是我们其实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共同诉讼来打这个官司,只要有一方的诉求先被立案,另一方即可加入已立案的诉讼,形成共同诉讼。”贾方义表示,如果国家海洋局的索赔诉讼先立案,他也可以申请成为共同诉讼的原告,“只要是阻止溢油事故再发生,阻止海洋石油污染,我都会不遗余力地支持。”

  另据媒体透露,在蓬莱19B3油田溢油事故发生之后,河北乐亭160多家水产养殖户的350万笼扇贝突然死亡,损失约3.5亿元人民币,渔民认为这与溢油事故关联很大,于是向当地法院提交诉状,状告事故责任方以求赔偿,但截至目前,此诉讼请求还未被立案。

  相关专家:国家海洋局是公益诉讼 最合适的原告

  对于律师以个人名义发起公益诉讼,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会长王灿发教授持肯定态度,他告诉本报记者,真正的环境公益诉讼应该是让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成为诉讼主体,依据则是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由于公益诉讼没有专门的诉讼程序,只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但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却让公益诉讼举步维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样就严格限制了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王灿发对本报记者说。

  “个人或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不太可能被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部主任马勇告诉本报记者,他们以前曾以“中华环保联合会”名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都非常困难,“大多数法院都会以诉讼主体不适格拒绝受理此类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马勇认为,国家海洋局由此成为蓬莱19B3油田溢油事故环境公益诉讼中最合适的原告。

  “除了法律相关规定之外,国家海洋局充当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很多优势,比如被视为公益诉讼难点的取证、执行等方面,他们有更多的人力物力支持,获得的证据也更清晰完整,执行也比较容易。”马勇对本报记者说。

(责任编辑: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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