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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图省事代客户签字 未告知精神病仍得理赔

来源:大连晚报
2011年08月18日11:47

  图省事业务员代客户签字

  未告知精神病仍得到理赔

  本报记者 静河 实习生 杨福戬

  本报讯 张某给亲属小张投保了一份寿险,办理保险的业务员图省事,在小张不在场时,自行在投保书中的精神疾病询问栏写有“否”字的情况下签字。事后,小张得了脑出血并导致肢体失去部分功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查明小张曾患有精神疾病,以隐瞒病史拒赔,因此引出了一场官司。

  2008年5月,张某给亲属小张办理了一份寿险,并附加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张某按约交付了保险费。2010年6月10日,小张因脑出血在医院抢救后脱险,但导致左侧肢体偏瘫,行动极为不便。为了申请理赔,小张的病情经过法医检验鉴定,鉴定结果符合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规定,小张因此申请理赔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在办理时,在全市医院的相关信息中调查,发现小张于2003年12月曾被大连第7人民医院诊断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型,并且根据病史记载,其出院时疾病没有治愈。某保险公司认为小张在投保时未将精神病病情告知,属于隐瞒病史,因此拒绝给付保险金。

  小张聘请了律师,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双方对簿公堂时,被告称原告在投保时隐瞒了精神病史,这种做法严重影响公司承保,精神疾病是保险公司拒保范围,公司依保险法有权拒赔。被告保险公司在法庭上出具了作为证据的投保书,果然,该投保书中询问事项中的有关精神疾病的回答都是“否”,上面有小张的签名。法庭最后查明,有关精神疾病方面的询问是业务员代签的,而非原告本人签名。对于这点,保险公司也认可。

  中山区法院认为,案涉的人身保险投保书中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所签,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该询问事项的回答是本人回答的,因此保险公司以原告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今年7月中旬,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5万元。

(责任编辑:UN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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