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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家企业会员卡死守“最终解释权”被处罚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窦红梅 靳松
2011年08月19日07:36

  本报讯(记者 窦红梅 通讯员 靳松)“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一些商家原本希望“最终解释权”能够为自己免责,却换来了工商部门的罚单。昨天记者从通州工商获悉,4家企业因在理发卡、健身卡等会员卡上标注上述内容,被通州工商分局分别给予1000元至万元以内的处罚。

  今年初,“最终解释权”被消协和北京工商部门先后认定为“霸王条款”,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去年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一些商家费尽心思通过店堂广告、会员卡或格式合同的形式,规定自身拥有最终解释权,事实上这种约定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对合同条款解释的权利,属于违规行为。

  今年3月中旬,通州工商部门率先在全市对12家标注“最终解释权”的企业进行行政告诫,并公示辖区内企业自查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前不久,工商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在梨园镇一家健身俱乐部发现,其会员卡的背面印有“此卡一经出售不退、不换、不延期”、“此卡最终解释权归健身俱乐部所有”等字样。此前,这家健身俱乐部已被工商人员提示过两次。由于该健身俱乐部屡教不改,通州工商分局对其正式立案。据悉,这家健身俱乐部将被给予万元以内的处罚。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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