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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落实医疗机构改革 拟基层医院全员竞聘上岗

来源:南方日报
2011年08月19日10:36
“强基层”是新医改重点。苏仕日 摄
“强基层”是新医改重点。苏仕日 摄

  南方日报讯 “强基层”是新医改重点,,记者昨天从广东省医改办获悉,近日省政府已下发《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和“全员聘用制”。按照国家医改办最新要求,包括这项工作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要在9月底前基本完成,目前广东正在抓紧落实。

  定编定岗不定人

  目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水平普遍较低,存在“关系户扎堆,专业医生少”现象,养了不少吃大锅饭的“懒人庸人”。

  《实施办法》开出一剂“猛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以及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凡在编工作人员(不含临时聘用人员)均可根据岗位任职条件择岗参加竞聘。

  未能通过本人申请岗位竞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先在本单位高职低聘、转岗聘用;单位已满编的,可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在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等系统内单位进行二次公开竞聘。

  统一选拔聘用院长

  医院要办好,院长是关键。《实施办法》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院长、主任)实行聘用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每届聘期原则上为5年。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依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方式,统一组织选拔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试用期1年。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专业技术人员占九成以上

  现在不少卫生院满编超编,大量聘用临时工。记者曾到粤东一个乡镇卫生院采访发现,虽然省里有政策补助,但卫生院只有60多个正式编制,其他100多个临时工、聘用工没有补贴,“这60多人的蛋糕要给170多人分,肯定吃不饱。”

  《实施办法》提出,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内,合理确定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三类岗位,达到规定的设置比例。

  为了减少“三姑六婆吃补贴”,广东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坚持“一专多能”的原则。其中,乡镇卫生院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90%,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0%。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不低于执业医师总数的25%。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95%,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0%。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后勤服务人员不得占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

  新政解读

  全员聘用阻力在哪?

  省医改办有关负责人指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是各地今年必须完成的硬任务,要建立“五个新机制”,即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长效性的多渠道补偿机制。按照原先部署,这项任务要求今年底前完成。但5月份国家医改办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面提速,到9月底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中途加速,可见中央对基层医改的重视和这项改革的迫切性。”该负责人称,广东正在加快建立这五个新机制,特别是在历史上首次明确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省、市两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予以补助,强化了公益属性,解决了基层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让他们不用疲于“创收”而开大处方。目前难点就是建立竞争性的用人机制,实行全员竞聘上岗,“要触动一大批人的饭碗,难度和阻力都很大,但按照中央部署,要下决心解决,让基层医疗机构减少冗员,配备一批有实力的医护人员,缓解群众看病难。”

  焦点

  在编未聘人员怎安置

  全员竞聘上岗,那些“选不上”的老员工怎么安置?这是让基层卫生局长和院长们普遍头疼的问题。《实施办法》对在编未聘人员提出了详细的安置分流办法,有四个途径:

  1.离岗退养。截至2011年3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自愿离岗退养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单位内部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期间,不占用编制,不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工资待遇照常发放;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岗退养人员,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2.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未聘人员自愿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的经济补偿,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满1年工龄加发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发以上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未聘人员解除人事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国家规定基本工资与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未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基本工资与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3.过渡安置。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又不选择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未聘人员,给予3年过渡期。期间不占用编制,单位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未聘人员可以参加竞聘。3年过渡期内,未聘人员的月工资统一按原工资收入的80%发放,如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应计算连续工龄。过渡期满后,仍未能应聘上岗的,解除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事关系,并按其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和过渡期的月工资标准,每满1年计发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不再计发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学习深造。鼓励选择过渡安置的未聘人员学习深造。参加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等,取得相应学历或资格后参加竞聘并被录取上岗的,可由招聘单位报销一定比例的学习费用,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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