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者黄爱萍因双小腿粉碎性骨折工伤,住进花都炭步医院后,名字被换成“潘娟”,经历了质问、争执、协商之后,用回了自己的本名。昨日,记者联系到黄爱萍的家属胡理论,他告诉记者,名字换回来之后,他们“讨公道”的底气很足,已经向炭步镇递交了工伤鉴定的申请,“只等出院诊断书,就能向花都区申请工伤鉴定了”,他说,“公司(佳恒板业)没给我们买社保,工伤也不能白遭罪,一定要将赔付进行到底”。
事件的最新进展是,黄爱萍于8月20日进行了术后复查,炭步医院将在今日给出X光片,胡理论说,“看复查的情况,如果X光片拍出来结果比较好,我们就决定出院”。黄爱萍追讨工伤赔付也在密锣紧鼓地进行中,胡理论透露,他们已经向炭步镇提交工伤鉴定申请,只等出院拿到诊断书就向花都区人社部门申请鉴定。
黄爱萍以“潘娟”之名安然住院达24天,如果不是当事人警觉追究,也许还将以“潘娟”的名义出院。发生工伤,冒名顶替住院的事件屡见不鲜,在这背后,存在着多种利益的冲突和纠葛。
事态进展 伤者:盼出院拿诊断书 “继续在医院住着,好像也没太大必要了”,胡理论说,妻子现在每天只服用“血府逐瘀丸”,一天两次,没有其他的治疗,“既不打针,也不输液”,医生叮嘱黄爱萍要多喝鱼汤、吃豆腐这一类蛋白含量比较高的食物,“补充营养,帮助长骨头”。
对于黄爱萍夫妇来说,快点出院也是无奈之举。一方面,有了出院诊断书,他们才能向花都区人社局正式申请工伤鉴定,“之前去跑过一次了,因为住院用的是潘娟的名字,跟申请人名字不符,所以申请失败了”,既然用回了本名,黄爱萍夫妇追讨工伤赔付的心情更加迫切。
另一方面,经济压力也迫使他们必须尽快解决事情。从黄爱萍受伤的那天起,公司就通知胡理论也不用上班,专心陪护家属,公司给黄爱萍夫妇开出了每人每月1100元的基本工资,“上班的时候我们每人每个月都有2200-2400元的,现在老婆还要养病,这点工资肯定不够用”。
单位: “最后通牒”未能执行 胡理论告诉记者,黄爱萍出事之后,他去公司“谈判”,公司请的律师给他下了一份“最后通牒”:如果在8月20日前还不能解决工伤的事情,他们夫妇都必须自离公司,否则停发工资。 “我不知道他们说的解决工伤的事情是什么意思,到底要怎么解决?”胡理论说,律师也没有提到赔钱的事情,什么具体条件也没谈,于是,他跟律师以及公司人事部的人发生了争执,这场谈判不欢而散。
8月20日的期限已经过去,黄爱萍夫妇并没有接到离职的通知。“工资还没有拿到”,胡理论说,每个月都是20日发工资的,公司贴出通知说周六不上班,工资周一发,他对自己能不能拿到工资并没有十足的把握。
除了基本工资,佳恒板业为黄爱萍夫妇支付的还包括每天的伙食费,黄爱萍本人20元/天,胡理论12元/天,两人每月共计960元,“随时可以自己去公司拿的”,胡理论说,超过960元的部分,就从他们的基本工资里扣。此外,公司以现金支付黄爱萍的医药费、床位费,以及胡理论的陪床床位费,两人共计每天59.2元。
医院: 病人已符合出院条件 黄爱萍的主治医生是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医院外科主任汤海沂,因为他本人不在,记者采访另一名外科医生时得知,黄的情况已经符合出院条件,下一次手术要根据复查情况决定,“建议每月来复查一次”。
黄爱萍于8月20日进行了一次术后复查,X光片还没有拿到手。胡理论说,“我去医院的电脑上看过了,我不太懂,看片子的情形是骨头都还没长出来,应该也没那么快吧”,医院告诉他的是,周一上班就可以给出X光片。
漏洞曝光 漏洞1 企业只给部分员工买了社保,没参保的员工受了工伤,就用参保员工的名字住院,工伤保险基金付钱,单位几乎不用自己掏。
漏洞2 医院很少查看患者身份证,很容易出现冒名顶替现象。造成劳动者工伤鉴定缺乏证据,追讨赔付障碍重重,最终不得不跟单位“私了”。
漏洞3 劳动监察部门“人力有限”,对于冒名看病事件,一般是“民不举官不究”,只要当事人不举报,人社部门无法掌握情况。
部门说法 人社局已介入调查 “不为员工参保,单位面临巨额赔付” 广州市人社局工伤处处长陈泰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花都区人社局已经介入黄爱萍事件的调查,“最终的结果还没有报上来”。来自医院和佳恒板业的反馈信息也显示,花都区人社局已经向当事双方分别了解过情况,“人社局有人来问过”。
劳动者同意换名是出卖自己的权益 “不管单位如何要求换名字住院,劳动者都不能同意,这是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陈泰才说。不少劳动者要么出于利益诱惑,默许单位换名骗保,要么被威胁,“担心自己的医药费没有着落,还有自己的一份工为此丢了没人管”,所以选择了忍气吞声,造成的结果是工伤鉴定缺乏证据,追讨赔付障碍重重,最终不得不跟单位“私了”,拿着一两个月的工资走人完事。
单位瞒报工伤劳动者应自己申请 即使单位没有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仍有提起工伤鉴定要求赔付的权利,“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利不应被剥夺”。
“企业不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是违法行为,我们查实一个,处理一个”,陈泰才说,按照规定,发生工伤,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主动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书面提出,如果企业没有提出,劳动者个人可在一年内到人社部门办事窗口投诉,从工伤发生的那天到劳动者自报工伤之日,发生的所有费用工伤保险拒不支付,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通常发生工伤之日起的前几个月,都是医药费用产生最多的时间段,如果单位没有及时报工伤,承担的费用很高”。
给部分人参保,对员工区别对待,一旦发生工伤,单位将面临劳动部门开出的巨额费用单。以佳恒板业为例,单位未给员工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一旦查实,他们将面临:1、必须全员参保,补缴参保费用;2、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计算,按照万分之五每日收取滞纳金;3、处以欠费总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账本 佳恒板业要为黄爱萍赔多少? 就黄爱萍事件,陈泰才算了一本账。因为黄爱萍双小腿骨折,如果材料齐全进行工伤鉴定,一般情况下会鉴定为9级或者10级伤残。
佳恒板业需要为黄爱萍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医药费,按实际情况全额支付。
二、医疗终结后,按工伤等级给予补助,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的部分,因为黄未曾参保,全部由单位支付,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黄的实际情况,应按照广州市社平工资(4541元/月)的60%支付,如果鉴定为9级伤残,则需要付9个月,如果是10级伤残,则要付7个月;在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时,单位还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级伤残付8个月,10级伤残付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级伤残付2个月,10级伤残付1个月。所以,总体上,如果黄爱萍鉴定为9级伤残,佳恒板业需要支付4541(元)×60%×19(月)=51767(元),鉴定为10级伤残需要支付4541(元)×60%×12(月)=32695(元)。
三、工伤期间,工伤员工工资照发,“上班拿多少,工伤也该给多少”,像黄爱萍这类拿计件工资的工人,应该按照平时工资发放,不能只给1100元/月的基本工资。
四、第二次医疗期,也就是黄爱萍复查后符合第二次手术的条件,动手术取出钢钉的时候,她也能享受工伤待遇,看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1-3个月。
纵深 单位为什么 要铤而走险? 黄爱萍以“潘娟”之名安然住院达24天,如果不是当事人警觉追究,也许还将以“潘娟”的名义出院。发生工伤,冒名顶替住院的事件屡见不鲜,在采访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医护人员告诉记者:“这种事情太多了,一家单位只给部分员工买了社保,没参保的员工受了工伤,就用参保员工的名字住院,工伤保险基金付钱,单位几乎不用自己掏,因为没有证据,真正的工伤者想得到赔付只能跟单位私了”,他说,查的不严的基本都能蒙混过关,医院很少看就医者的身份证。骗保屡屡得逞,折射出制度上的漏洞。
医院是潜规则的参与者? 胡理论将矛头指向医院,他认为医院与佳恒板业之间存在某种“默契”,“我们公司的工伤很多,有时候一个月都有几单,全部送到花都炭步医院和花都区人民医院,送到其他医院做手术,单位都不认的,不给医药费”。
记者了解到,根据规定,发生工伤的原则是“就近救治”,当病情稳定后,应该送往工伤协议医院治疗。花都炭步医院和花都区人民医院都是该公司的工伤协议医院。
院方的解释否认了默契的存在,“医院也是受害者,农村的医院,没有看患者身份证的习惯,很多农民来看病,根本不带身份证的,写什么名字就是什么名字,谁想过会错?”
然而,只要稍微核对一下身份证照片,院方应该不难发现,登记的名字和真正的患者不符。在病人家属屡次纠正的情况下,医院明显对“黄爱萍”不是“潘娟”知情,为何不询问单位,非要等到病人家属与单位矛盾激化之后才出面调解?在这一事件中,医院虽然声称自己是“受害者”,恐怕难辞其咎。
不法单位为逃避责任骗保 因为工伤保险待遇优厚,不法用人单位铤而走险采用冒名顶替住院的方法,企图“瞒天过海”,一方面逃避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大多数费用,单位自己一点都不用掏,“甚至还有得赚”。在利益的诱惑下,不法用人单位往往选择铤而走险,只要“民不举官不究”,就能得偿所愿。
“对于工伤骗保的行为,我们查实后都会严格处理”,陈泰才说,但是,当事人不举报,人社部门无法得知,劳动监察部门“人力有限”。也就是说,类似冒名顶替住院的案例,也许还将会继续发生。
不仅仅是工伤保险,其他社保种类,比如医保,也有骗保情况发生。“分解住院”就是一种常见的伎俩。违规医院劝说参保人在治疗未结束的时候出院,然后再次办理住院手续,医院多安排一次住院,就多获得一个住院人次,也就可以在与医保基金结算时多获取基金。目前,医保系统对各定点医院的监察已经相当严格,一旦骗保,将难逃追究。因此,对骗保的行为,并不是不能查,关键是查的力度和方法。专家认为,工伤保险屡屡被骗,应当考虑实行更有效的监管手段,不能仅仅依靠劳动者自己举报。
缺乏工伤的医学证据,劳动者追讨赔付无门,他们该何去何从?对此,律师给出的意见是:只要找到现场目击者和工伤者的同事证明受伤者身份,通过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胸章等确认工伤者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可以提起工伤认定,要求单位赔付。
(许蕾 梁家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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