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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否认李昌奎改判死刑因网络审判 因罪行严重

来源:重庆晚报
2011年08月24日02:13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李昌奎案在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后,云南高院于8月22日再审又判处死刑,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高铭暄教授和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

  问:高教授,您如何看待李昌奎改判死刑?

  高铭暄:李昌奎强奸并杀害一名女青年,还残杀一名三岁无辜儿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较好地把握了法律、政策和民意,充分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问:如何看待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

  高铭暄:我国实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惩处,符合死刑适用标准的,坚决判处死刑;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命案,被告人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以及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理,尽量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李昌奎案二审不当改判死缓,并不能说明我国现行死刑政策本身有什么问题,只是执行死刑政策过程中在处理个案时出现的偏差,属个别现象。

  问:李昌奎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为何还要判处死刑?

  高铭暄:法院在决定刑罚时,首先还是要考虑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自首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之一。如果罪行本身特别严重,即使自首也可以不予从轻。本案被告人李昌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即使构成自首也不足以从轻处罚。

  问: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如何把握呢?

  高铭暄:因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大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上不仅要依法惩罚犯罪,还要着眼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严重犯罪,如果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充分赔偿并得到谅解,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可以考虑不判处被告人死刑。李昌奎案当事人间有亲戚关系,过去有过提亲的背景,但是强奸犯罪并非“民间纠纷”。

  问:有人称本案再审改判死刑是网络炒作的结果,是“网络审判”、“舆论审判”,您怎么看?

  高铭暄: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不尊重民意,不考虑舆情。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是严格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改判李昌奎死刑的判决,也是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这与所谓的“网络审判”、“舆论审判”是完全不同的。

  问:陈教授,李昌奎案的再审是否会引起更多案件效仿,导致“翻案风”?

  陈光中: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的特殊制度,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只适用于纠正个别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不应将其他案件和李昌奎案作简单类比。 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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