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孟凯锋) 年过七旬的朱老先生和40岁出头的宗女士闹离婚,结果因为100万元的归属争得不可开交。昨天,海淀法院判决认为,争议款项中的70万元属于朱老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判令宗女士返还。
2009年2月,宗女士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朱老先生,年龄的差距没有影响他们的交往,两人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同年5月登记结婚。二人还写下协议书,准备买房,内容为:二人协商购买结婚用房,朱老先生暂付宗女士购房款20万元,如不需要购买用房时,宗女士将款如数返还。由于种种原因,二人并未买房。婚后,朱老先生失去了“经济大权”,每次使用大额现金,都需要以自己的基金向宗女士换取,朱老先生称,该笔款项共计80万元。
婚后第二年,两人冲突频繁,朱老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宗女士返还购房款20万元和非法占有自己的钱款80万元。
宗女士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这100万元是双方准备结婚购房的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虽未能买房,但两人多次去澳门赌博输掉70万元,剩余的钱用于支出共同生活费用和偿还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争议的100万元中的10万元是朱老先生自愿赠给宗女士用于人工流产的费用,依法不予返还;剩余款项均系用朱老先生婚前的基金赎回的现金,应为朱老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宗女士收取该笔款项构成借贷关系,应该返还;考虑双方婚后生活过程中,房租、水电燃气等费用以及国内外旅游的费用,为共同生活中的花销,应当扣除。最后,法院判决宗女士返还朱老先生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