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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后拟增加60条 强化反腐措施保障人权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裴晓兰
2011年08月25日04:03

  昨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开幕,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议案、关于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首次提请审议,这是时隔15年后,刑诉法迎来的第二次大修。据介绍,此次刑诉法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修正案草案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

  刑诉法修改-增修内容

  涉及七个方面强化反腐措施

  修正案草案新增加和拟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七个方面: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

  其中,比较突出的修改在于完善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除了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外,还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等。

  为严厉打击腐败犯罪、恐怖犯罪活动,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草案在“特别程序”中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按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具体的审理程序。

  刑诉法修改-热点关注

  近亲属可拒作证仅明确审判阶段

  在草案审议前,近亲属可否拒绝作证的内容曾广受关注。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此前曾向媒体透露,草案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当时有专家评论称,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这与世界部分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

  据悉,在昨天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中,涉及近亲属作证的规定,与陈光中教授此前透露的并不完全相同,只是体现在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方面。草案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接受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据介绍,这一条的规定,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而对于公安、检察院等办案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草案并没有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

  对此,陈光中教授告诉记者,当时他对媒体透露的内容,是他看到的最后一次讨论稿里的内容。但在上会审议前,这部分又做了修改。

  刑诉法修改-背景分析

  【修改时间】 跨越两届全国人大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在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次是刑诉法的第二次修改。

  陈光中介绍,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改是很成功的,使我国更加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在国际上反应也相当好。

  此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新加入了一些国际刑事公约。因此,2002年,十届全国人大感觉到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国内外形势的需要,准备第二次修改。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诉法再修改纳入立法规划,并准备在任期内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陈光中介绍说,当时,立法部门也做了一些努力,推出修改方案,方案也是征求过公、检、法、司等部门和学者、律师的意见,他当时也参与了。会议上,不少问题意见分歧比较大,立法部门感到拍板难度大。加之十七大召开在即,全国人大法工委于是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向后推延到十一届人大完成。

  十七大以后,中央加强司法改革工作,不少问题涉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刑诉法再修改列入立法规划。2011年6月,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第九次专题汇报会披露,刑诉法将再修改。

  【修改难度】 涉及到权力再分配

  在我国刑事诉讼修改“按兵不动”的十几年来,我国刑法以通过“修正案”等形式做出了多次补充修订,使刑法体系和罪刑结构获得了进一步完善。

  对此,陈光中说,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法不一样,比刑法修改的难度大。刑法修改主要是罪名、量刑方面的修改,对实务部门影响不大,容易取得一致意见。但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面比较广、内容比较复杂,比如涉及到权力的再分配、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实务部门往往各有自己想法。他举例说,在上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讨论修改刑诉法时,有些实务部门甚至认为他们的权力不应该被制约,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是否排除的争议都很大。这些复杂性和重要性决定了刑事诉讼法不能像其他法律那样很快完成。

  陈光中介绍,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各个实务部门协调、沟通得都比较充分,听取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办案部门、律师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尽管对于拟修改的条款,实务部门不见得每条都同意,但从总体、宏观方面来看,基本取得了共识,最终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于部分认识不一致的问题,他认为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完善。

  陈光中认为,一年的时间比较充分,刑诉法再修改的修正案,有望于明年3月的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从而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完成修法任务。

  【修改倾向】 强化人权保障

  对于刑诉法再次修改的内容,陈光中认为,“有相当力度地推进了刑诉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长期羁押、辩护失灵、辩护效力差、辩护率低、程序不公、实体不公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相当程度的解决。”

  他认为,此次修法,辩护权这一部分是修改得最好的、最有亮点的,这包括侦查阶段辩护人身份的明确,对于律师法有关规定的进一步落实等。

  与辩护权的变化相比,侦查权的变化也呈现既强化又限制。陈光中说,刑诉法再修改体现侦查权的强化的部分是,拟将秘密侦查权赋予侦查机关,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延长到24小时。侦查阶段重大案件全程录音录像、采取强制措施后要立即将嫌犯送到看守所等规定,则表明对侦查权的制约。

  陈光中认为,整体来说,此次修改强化公权力的条文不多,强化人权保障措施力度,相对要大,涉及的面也更宽。

  会议其它内容

  审议香港基本法释法草案

  国家豁免决定权在中央

  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该议案是委员长会议应今年6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依据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而提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就这一解释草案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了说明。

  李飞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行为体现了国家主权,是涉及外交的国家行为。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属于特区管理的事务或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香港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必须遵循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我国实行的国家豁免规则是,我国法院不管辖、实践中也从未处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外国国家财产的案件;同时,我国也不接受外国法院对以我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我国国家财产的案件享有管辖权。我国的国家豁免立场,体现在我国政府对外正式声明和实践之中,这是一个法律事实。

  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规定,如果与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上述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一致,将与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相抵触,也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的地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的规定,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拟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

  据新华社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议案。

  外交部副部长崔天凯在受国务院委托对议案作说明时表示,《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与我国法律不相抵触,批准该议定书有利于显示我国对东盟共同体建设的政治支持,也有利于加强我国同欧盟的关系,符合我国外交战略和国家利益。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于1976年2月签署,是东盟基础性政治文件。为扩大条约缔约方范围并解决东南亚以外国家加入该条约的程序问题,东盟先后通过了条约的第一、第二修改议定书。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该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

  2007年7月,东盟同意欧盟以整体身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为解决欧盟入约的法律问题,东盟在征求各缔约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三修改议定书,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第三修改议定书,该议定书将在所有缔约方交存批准书后生效。

  崔天凯表示,第三修改议定书属于外交类国际条约,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该议定书应当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

  建议建立养老服务体系

  据新华社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昨天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组建议,我国应加快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报告同时指出,我国围绕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险、救助、奖励扶助制度基本确立。

  李建国表示,我国从1999年开始就迈入老龄社会行列,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中国特色的人口老龄化社会呈现出六大特点。一是老年人口基数大。我国是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二是老年人口增加快。三是困难老人数量多。四是老龄化先于工业化。五是老龄化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六是老年抚养比快速攀升。

  报告称,人口老龄化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应对。

  本报记者 裴晓兰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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