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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二次大修 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成焦点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8月25日07:24
  中广网北京8月25日消息(记者张华杰)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天(2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首次提请会议审议。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

  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99条,拟将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变化比较大。

  这次刑诉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七个方面,包括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大面积的修订使得这部法律逐步从粗疏走向严密。其中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成为了焦点中的焦点。

  修正案草案从四个方面完善了证据制度

  一是完善了证据的种类和证明标准。草案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也就是说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页等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草案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经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个方面的修改是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样可以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建议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草案修改的第三个方面是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证人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和误工损失,由财政保障。草案还规定了强制出庭制度。

  “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免除了作证的义务,因为法律规定,凡是知情者都有作证义务,他们不会被法院强制出庭作证,但是可以以书面证言等其他方式作证。

  第四个方面是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规定证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

  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这次刑诉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讯。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的顾永忠教授认为,这次修法把排除非法证据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加进来,是相当大的进步。这将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

  顾永忠:现在刑事诉讼有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说有一个证据裁判原则,认定事实要根据证据,这个证据必需是合法取得的。现在世界各国都坚持反对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所以我们这次刑诉法修改当中确立了一个禁止强迫任何人自己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那么证据是合法取得的还不够,你还要把你的证据提供给被告方,包括你要让你的证人到法庭上接受被告人、辩护人的询问。

  这次修改的刑诉法还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草案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专家指出,因为立法者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但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罪犯服刑后还是要回归家庭,因此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例外。如果他们愿意出庭对被告进行指证也可以,这里强调的是不被强制出庭。这是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

  中国人民大学的陈卫东教授指出,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完善,会让我国刑事司法活动更具科学化和规范化。

  陈卫东:在我们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证人、见证人不出庭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为此我们这次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做了全面的系统的规定,规定了证人必须出庭的案件的范围;同时规定了对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免证权,也规定了证人不出庭的后果,比如说强制到案;也规定了更好的保护证人出庭,这样的规定以后会使得我们国家的刑事审判更加的规范化,科学化。

  保障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的合法权益

  除了证据制度之外,刑诉法对辩护制度的修改也是这次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刑事案件中,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一直是困扰律师的三大难题。针对这种“三难”问题,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也给予了新的解决方法。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扩大了律师的阅卷范围,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不被监听,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予以吸收。

  郎胜:建议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法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其实针对律师“三难”的问题,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曾逐一进行过破解,但由于有些条款与当时实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冲突,一些地方以刑诉法高于律师法为由,不遵守律师法有关规定,不给予律师应有的法律权利。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方认为。这次刑诉法修正之后,将有望解决刑诉法与律师法不一致的问题,保障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的合法权益。

  李贵方:在刑事辩护过程当中,律师碰到的,我本人也碰到的比较突出的一个困难就是侦查阶段的会见。1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要由侦查机关进行安排。在实践当中这个安排往往很有阻力。《律师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专门规定了一条,律师在侦查阶段,律师凭着三证:律师职业证、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直接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律师法》实施以后,全国很多的地方并没有完全按照《律师法》来实施,有些侦查机关就说《刑诉法》的规定和《律师法》的规定不一致,这次《刑诉法》的修改要把这个问题加以解决,因为这个问题反映出来的是《律师法》和《刑诉法》规定的不一致。在修改《刑诉法》的时候,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学者包括律师,都强烈的呼吁,不要出现两个法律之间这样一种差异,真正解决这个会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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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华杰
(责任编辑:UN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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