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起“瘦肉精”案
疑犯被刑拘
本报讯(苏少婷 记者 王骁)购买“瘦肉精”喂养自家的牛,又将剩余的“瘦肉精”转卖给他人。日前,我市警方侦办了首起“瘦肉精”案,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今年5月9日,一名叫张学义的男子因销售“瘦肉精”被双鸭山市集贤县公安局抓获,审讯中,张学义交代,他销售的瘦肉精来自宾县的王显丰,民警随即将王显丰抓获。王显丰供认,宾县的付茂宝是他的上线,集贤县警方随即对付茂宝进行网上通缉。
听说老乡王显丰“出事”了,付茂宝再也不敢抛头露面,整天东躲西藏。8月15日,我市警方获得线索,宾县一个名叫付茂宝的男子十分可疑,有出逃的嫌疑,民警立即赶往宾县。抵达宾县三宝乡民生村后,民警暗中向村民打听,村中是否有“客人”来串门,很快就打听到安某家刚刚来了一名男子。民警前后夹击,快速行动,正在屋内睡觉的付茂宝还没清醒就被抓获。
经审讯,付茂宝交代,他是宾县长安镇人,家中养了20多头牛。他在榆林镇一个集市上以400元1袋的价格买了40袋瘦肉精,喂养自己家的牛,然后把肉卖出。剩余的“瘦肉精”又转卖给了王显丰。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瘦肉精”是动物用药,包括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硫酸特布他林等,属于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把“瘦肉精”添加到饲料中,可以显著增加动物的瘦肉量。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会对身体产生危害,常见的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长期食用则可能诱发恶性肿瘤。《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屠宰、销售此类猪肉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付茂宝已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