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金融办原主任李林一审判7年
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港币160万元
晶报记者 吴欣
昨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原主任李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至2010年11月,李林在相继担任深圳市罗湖区副区长、罗湖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深圳市政府金融办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港币160万元。
法院认为,李林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李林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线索的受贿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其主动要求家属代为退缴全部非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受贿
细节
今年5月30日,李林因涉嫌受贿,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出庭受审。检方指控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受贿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港币160万元,这和昨日法院判决认定的受贿数额完全相符。
1
2003年3月至2006年4月,李林在任罗湖区副区长及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为深圳市雅诺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在水贝珠宝园招商引资、中华自行车厂升级改造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感谢李林的帮助,同时也为了继续得到帮助,该公司董事长卢某某于2004年至2008年期间多次送钱给李林,共计人民币30万元,港币150万元。
2
2003年3月至2005年7月,李林在任罗湖区副区长期间,为深圳市百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在承租特力大厦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为感谢李林的帮助,该公司董事长周某某在2005年至2006年期间,共送给李林人民币20万元。
3
2006年4月至2010年11月,李林在任市金融办主任期间,为民太安保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办公用地、承办保险公估行业高峰论坛等事项上谋利,该公司董事长杨某某多次送钱给李林,共计人民币35万元。
4
2006年4月至2007年,李林在任市金融办主任期间,为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申请办公用地上谋取利益。该公司董事会秘书林某送给李林港币10万元。
5
2009年,李林在任市金融办主任期间,为深圳市吉之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成立小额信贷公司事项上谋利。为感谢李林的帮助,该公司董事长申某某送给李林人民币15万元。
李林简历
男,1956年6月生,籍贯湖北省嘉鱼县。湖北大学干部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处科长、副处长;深圳市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其间兼任中美合资“神之光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局长;罗湖区副区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被捕前任深圳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