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8条天子香烟,案值4373元,早已超过盗窃立案标准。涪陵区检察院却给小偷开出条件:如果在半年内滴酒不沾、向公益部门捐款3000元、在社区做好事若干就可不起诉。25日,小偷通过了半年的考验期。
先进员工偷8条天子烟 检察官孙兴亮称,2010年1月18日,涪陵区新妙镇发生了一起天子香烟失窃案。据报案人称,他的轿车停放在公路边,因后备厢没关好,里面的8条天子香烟被偷走了。经鉴定,香烟价值4373元,金额已经达到盗窃立案标准了。
警方立案次日,小偷就被抓获。孙兴亮称,小偷郭某其实不差钱。郭是电力行业的员工,其单位效益好,他本人还是单位的先进个人。
郭某交代,事发当天,他喝了很多酒,在开车送朋友回家返回时,发现路边一辆轿车后备厢未关,他便乘着酒兴来了个顺手牵羊。案发后,郭及时退赔了全部赃款。
小偷通过了半年的考验期 孙兴亮称,郭某有两个孩子,还有70岁的父亲。如果起诉,他将面临刑罚处罚,丢掉工作。为此,检察官征得受害人同意后,给郭某提出了不起诉条件:半年内滴酒不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社区的劳动、做一些好事;向公益部门捐款3000元。考验期为半年。
孙兴亮称,郭某在这半年中,不但戒了酒,还积极参加所在社区的场镇清洁卫生等劳动;在重阳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时,掏钱买水果到当地敬老院看望老年人;在单位主动打扫公共卫生。同时,郭某每月写了思想汇报。根据郭某在半年考验期的表现,检察院决定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必须要受害者同意 涉黑涉恶人员除外 据涪陵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江林介绍,该院在2008年开始尝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此举不仅我市是首创,在全国都是走在前列。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经审查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又不符合微罪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暂缓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代之以设立一定的条件进行考察。
徐江林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于嫌疑人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此外,还要征得受害人同意。涉黑涉恶、涉外等严重犯罪及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等情况除外。检方还将召开听证会,征求嫌疑人所在地居委会、派出所及单位意见。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罗彬 实习生 于希 通讯员 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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