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8月30日电(索有为 奚婉婷)30日,备受各界关注的律师赵绍华起诉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宣判,结果维持原判,法院驳回赵绍华的诉讼请求。
2010年7月21日晚,赵绍华驾车由深圳经广深高速公路前往广州,在行驶至距离广深高速公路广州广氮出口2公里处,车辆燃油耗尽停止行驶,赵绍华拨打求助电话后广深珠高速公路派出拯救车将赵绍华车辆拖至广氮出口加油站,并向其收取拖车费290元,同时在广深高速公路广氮出口,广深珠公司收取赵绍华高速公路通行费70元。
广深高速公路皇岗入口至广氮出口全长122.8公里,广深高速公路皇岗入口处、广氮出口处设置有加油站,两者之间无设置加油站。
因此赵绍华认为,广深公司提供的服务是一种不合格的服务,提供不合格的服务就不能收取优质服务的费用。于是同年7月29日,赵绍华向广州越秀区法院状告公路管理方广深珠公司,要求该公司退还50%的通行费及赔偿拖车费290元。后越秀区法院驳回了赵绍华的诉讼请求。
赵绍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绍华和广深珠公司没有合同约定广深珠公司在提供广深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应同时提供加油站服务,所以赵绍华以广深高速公路的服务设施不合格、广深珠公司违约为由,上诉请求该公司退还一半通行费并赔偿拖车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还认为,因指导和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提供合格的服务设施、核定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取标准,属于主管交通运输工作、物价工作的行政机关的职责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法院对此不予调处。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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