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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明日起实施 深圳缴个税人群减少170万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2011年08月31日14:06

  新个人所得税法明起实施

  深圳缴个税人群减少170万

  万红金

  【深圳商报讯】(记者 万红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9月1日起施行。经过了多次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广泛讨论后的个税方案明天将正式施行了。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地税局获悉,根据税法修正案内容,我市中低收入者税负将有效降低,高收入者税负略有增加,有利于个税切实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从全市范围来看,缴税人群减少170万。

  根据新税法,记者了解到,“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为7级,适用税率由5%~45%调整为3%~45%。费用扣除额和税率级距的变化,充分体现照顾中低收入者及加强高收入者征税力度的政策意图。新旧税法实施后的税负相比较,月收入38600元为增减平衡点,38600元以下减税,38600元以上略有增税。

  据深圳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2010年我市纳税人3500多万条明细纳税数据,依据税法修正案重新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人数由284.52万减至114.15万,减幅59.88%,意味着经过调整后,有约17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114万人继续缴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将由目前的约47%下降到约19%。

  新个税法有利改善民生

  【深圳商报讯】(记者 万红金)在坪山新区一家电子厂当总经理的周先生感慨地告诉记者,现在中小企业经常会遭遇“用工荒”,以前2000元工资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次调整之后对中小企业非常好,因为绝大多数工人的收入在3500元以内,免交个税,能让他们真正得到实惠,对于中小企业留住员工是有一定意义的。

  深圳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3次提高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前两次分别是2006年1月1日起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此次调整额度最大,涉及的减税额也最大;二是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为7级,适用税率由5%~45%调整为3%~45%,并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三是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维持现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次不变,对级距作了相应调整,将适用5%的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四是延长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据深圳税务学会相关专家介绍,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调整和完善,将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绝大部分纳税人将享受到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优惠,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可支配收入,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经过调整以后,全国工薪收入的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意味着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深圳则由284.52万减人至114.15万人,有约17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适当增加了部分高收入者税负。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有利于推动和维护社会公平。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经过调整以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为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第四,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延长了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税负

  增减

  幅度

  3500 125 3.57% 0 0.00% -125 -100.00%

  4000 175 4.38% 15 0.38% -160 -91.43%

  4500 250 5.56% 30 0.67% -220 -88.00%

  5000 325 6.50% 45 0.90% -280 -86.15%

  6000 475 7.92% 145 2.42% -330 -69.47%

  8000 825 10.31% 345 4.31% -480 -58.18%

  10000 1225 12.25% 745 7.45% -480 -39.18%

  15000 2225 14.83% 1870 12.47% -355 -15.96%

  20000 3225 16.13% 3120 15.60% -105 -3.26%

  30000 5625 18.75% 5620 18.73% -5 -0.09%

  38600 7775 20.14% 7775 20.14% 0 0.00%

  40000 8125 20.31% 8195 20.49% 70 0.86%

  50000 11025 22.05% 11195 22.39% 170 1.54%

  60000 14025 23.38% 14270 23.78% 245 1.75%

  70000 17425 24.89% 17770 25.39% 345 1.98%

  80000 20925 26.16% 21270 26.59% 345 1.65%

  90000 24825 27.58% 25420 28.24% 595 2.40%

  100000 28825 28.83% 29920 29.92% 1095 3.80%

  纳税人各阶段收入的税负增减情况比对表

  月收入

  (扣除“三险一金”后)

  现应

  缴税

  (元)

  税负

  税法修

  改后应

  缴税

  (元)

  税负

  税额

  增减

  个税解疑

  疑问一: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深圳市地税局: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纳税人2011年8月3日取得工资5000元,其应纳税款虽然于9月6日入库,但不能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疑问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深圳市地税局: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责任编辑:UN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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