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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口违建追踪:北京市河湖管理处涉嫌伪造文件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9月02日14:52
河湖管理处出示的一份文件 在规划委官网搜不到
河湖管理处出示的一份文件 在规划委官网搜不到


  2011年7月27日,人民网报道了《水道闸口违章建筑出租办私人会所 管理处:那是食堂》,引起关注,网友纷纷在网上留言,对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以下简称河湖管理处)否认闸口建筑不是会所,是职工内部食堂的说法提出质疑。2011年8月15日,人民网再次以《北京一引水渠闸口违建项目办私人会所 老板称被甲方欺骗》为题,对永定河引水渠闸口上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追踪报道。

  在人民网进行报道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组成联合执法队,经过调查认定,永定河引水渠闸口一带违法建筑达3000平方米以上,并对违法建筑进行了查处。在联合执法队调查、查封的过程中,河湖管理处向联合执法队出示了两份文件,经查证,两份文件均有伪造的嫌疑。

  闸口一带被认定“违建”达3000多平方米

  北京市规划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人民网两次刊发了关于“永定河引水渠闸口建会所”的报道后,引起北京市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北京市规划委严查。

  随即,北京市规划委、城管、水务监察等组成联合执法队,对永定河引水渠田村闸口一带的违法建设进行了查封,要求河湖管理处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接受调查。

  “就在第一次接受调查期间,河湖管理处不但不纠正错误,仍继续违法建设!”联合执法队告诉记者,在人民网8月15日对此事追踪报道后,北京市领导再次要求严查永定河引水渠闸口违建情况。北京市规划委、城管、水政监察等联合执法队再次来闸口执法,第二次对闸口违法建设进行了查封。

  经过调查,北京市规划委执法部门认定,田村闸口一带有违法建筑达3000多平方米。这些违法建设没有规划部门的任何审批手续,所谓“河湖办公用房”,完全是编造之言。

  据北京市规划委工作人员透露,上述认定结果已经告知北京市海淀城管监察大队。

  
北京市规划委网站搜索截屏
北京市规划委网站搜索截屏
北京市规划委网站搜索截屏
北京市规划委网站搜索截屏

       河湖管理处出示的两份文件在北京市规划委官网查不到

  北京市规划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联合执法队在对海淀区田村闸口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时,北京市河湖管理处向联合执法队出示了两份文件,以证明闸口一带的建设是通过了规划,是合法的。文件一份是《规划意见书》,文号是“2009 规意字0898号”;一份是《工程规划许可证》,文号是“2009规建字0554号”。

  这两份文件,联合执法队在北京市规划委官方网站上均没有查到。

  随后,记者也登录了北京市规划委官方网站,对河湖管理处向联合执法队出示的《规划意见书》(文号为“2009规意字0898号” )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文号是“2009规建字0554号”)两份文件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均为“零”。

  当记者去掉“2009”,对“规意字0898号”单独进行了搜索,得到了4个结果:“2004规意字0898号”、“2003规意字0898号”、“2002规意字0898号”、“2001规意字0898号”。记者注意到,自2005年起,北京市规划委官网上已经不再出现“XXXX规意字XXXX号”形式的《规划意见书》,取而代之的是“XXXX规(X)X字XXXX 号”。如“2011规(大)条字001号”,“大”字是指大兴区。

  记者与北京市规划委办公室进行了核实:北京市规划委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均可在北京市规划委官方网站查到。

  两份文件均涉嫌伪造

  北京市规划委执法大队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证实,他们怀疑此文件是伪造的,并已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该执法人员向记者透露,经过规划批准的工程,应该有两份文件,一份是《规划意见书》,一份是《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两份文件是对应的。

  记者看到北京市河湖管理处向北京市规划委出示的两份文件,其中一份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编号:2009规意字0998号。建设项目是管理用房。建设位置是海淀区双槐树电站(记者注:双槐树闸口),建设面积220平方米。另外一份文件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是2009规建字0554号,建设项目为船闸管理用房,建设位置是海淀区双槐树村电站(记者注:双槐树闸口)。

  北京市规划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两份文件涉嫌伪造。进一步情况,相关部门正在核实中。

  法学专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涉嫌犯罪

  就河湖管理处涉嫌伪造“2009规意字0898号”机关公文一事,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符启林教授。

  符启林教授指出: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北京市规划委的文件也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如果是伪造北京市规划委的公文那就涉嫌犯罪。如果查清事实,罪名一旦成立,按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符启林补充说到,如果北京市河湖管理处用疑似伪造的政府文件骗取他人修建了3000多平米的违章建筑,那应该算是情节比较严重的,任何下令伪造公文的领导都要按法律负主要责任。

  作者:注:双槐树闸口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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