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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律师之困

来源:南方人物周刊 作者:黄广明 赵佳月 徐琳玲
2011年09月02日17:54

  重大冤案中的律师们

  2000年7月11日,云南省第一监狱。当杜培武看到律师刘胡乐站在铁门外接他时,他愣住了。铁门打开之后,他扑进刘胡乐怀里号啕大哭,刘也不禁热泪盈眶。杜培武说,“现在他就像我的亲人一样。”说刘胡乐给了杜培武第二次生命,并不为过。

  杜培武冤案极富戏剧性和传奇色彩,这起案子中,被害人是警察,真凶曾经做过警察,冤案的制造者是警察,受害者还是警察。

  1998年4月22日上午,昆明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警察王晓湘,一男一女两名警察被发现死在一辆警用微型车内,殒命枪击。

  警方初步调查后,认定此案属于情杀,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民警杜培武成为惟一的嫌疑人。现在可以肯定的是,案发时杜培武在单位值班,根本没有作案时间。案发5小时后,杜培武被警方留置盘问审查,从此失去人身自由。经过严刑逼供和中院与高院两次审判后,杜培武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投入监狱。

  冤狱3年多后,2000年6月,真凶因他案落网,交待了3年前犯下的二王命案。最终云南省高级法院宣告杜培武无罪。

  从一审开始,杜培武的辩护律师刘胡乐就做了无罪辩护。但在整个审查起诉阶段,他都未获准与杜培武见面。

  在经历公安局侦查、检察院起诉后,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事实上,公诉方出示的全部证据中,惟一能把杜培武与犯罪现场的物证联系起来的“证据”,只有杜培武的有罪供述,且这份供述在侦查期间多次反复。在公诉方的证据中,确定属于伪证的就有两项。

  刘胡乐在辩护词中,对警方刑讯逼供问题、违反法律程序取证问题、证据的证明力问题、鉴定时间问题,嫌疑人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不足、凶器下落不明等等问题作了充分的辩驳与阐述。

  “警方说警犬嗅源是汽车刹车踏板上的泥块,可现场勘查记录显示踏板上没有泥块;作案凶器没有找到;有足够证据表明杜没有作案时间;更关键的是杜没有作案动机;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导致取证程序严重违法;控方的证据仅是线索性的,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杜培武实施了杀人行为。”刘胡乐说。

  这份对控方辩驳力十分强大的辩护词,当时却被昆明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为“纯系主观、片面认识的推论”,“辩护人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辩护观点的成立,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我的辩护意见当时在他们看来是‘标新立异’。”谈及为什么自己的辩护意见没有引起公检法部门重视时,刘胡乐说,“没有哪个办案人员故意办错案,每个错案都有特殊的时代背景。这个案子属于公安部督办的特别重大案件,时间紧、任务重,办案人员承受的压力特别大,想从快处理;但是,根源是他们在办案过程中总有一种先入为主的想法,做有罪推定。”

  “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这是无数刑辩律师极为熟悉的一句话。这句话就像一句魔咒,让他们花费巨大心血形成的辩护意见,轻易蒸发为无形。辩护意见通常分为罪轻辩护与无罪辩护,其中的无罪辩护更是难于上青天。

  在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重大冤案错案曝光后,人们发现,这些案件的辩护律师当初都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悲催的是,他们的辩护意见都没有被采纳。

  如果不是因为“死者”回家,河南农民赵作海可能会冤死在监狱里。法院认定他谋杀了同村的赵振裳,但就在他坐牢11年后,赵振裳却回到了村里。

  2002年11月,已成为被告人的赵作海没钱聘请律师,河南省商丘中院指定卓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其辩护。当时,胡泓强是所里的实习律师,“其他律师正忙于别的业务,没人有时间为赵作海辩护。”于是律所主任委派胡泓强担任赵作海的辩护人。

  事实上,这也是胡泓强执业生涯的第一个案件。由于没有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我无权在开庭前到看守所会见赵作海,只能复印案卷,自己在家阅读整理。”

  阅卷和取证的过程并没有遇到太多困难。胡泓强在看了案卷之后,“发现此案证据不足,证据之间缺乏关联性,一些基本事实都还没有查清楚”。例如将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后,公安部门没有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公安部门根据残尸,确定死者的身高是1.70米,但实际上,失踪的赵振裳身高只有1.65米左右。“这些都被公安机关忽视,不符合我国法律对杀人罪的证据要求。”

  这起冤案之所以荒谬至极,在于警方首先连最基本的死者身份都搞错了。基于多处疑点,胡泓强为赵作海做无罪辩护,然而法院并未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

  开庭前,胡泓强要求会见赵作海,获得了法院的同意。“赵作海跟我说,他没有杀人,是冤枉的。”但是,到庭审时出具的笔录中,赵作海曾9次“供认”杀人。尽管赵作海当庭翻供,否认杀人。最终,法院还是采纳了公安机关提供的赵作海9次口述的证据。

  初出茅庐的胡泓强很迷惘。他揣度,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采取了刑讯逼供手段。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赵作海曾经提出他被刑讯逼供过。胡泓强作为辩护人也反复强调这一点,但两人的意见并未被法院采信,“这严重损害了审判公平、公正的原则。”

  湖北佘祥林冤案的一审辩护律师何大林当年的意见同样被法院视若无物。“我从相关案件材料中发现诸多疑点,比较关键的是,直接证据只有佘祥林的口供,间接证据则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佘祥林杀妻。”当年何大林提出了4大疑点:作案手法口供竟有4种;作案工具也没有明确描述;杀妻的动机也难以成立;作案路线存疑。但这4点都被法院置之不理。

  “现在最高院有个意见说,要制作一个法律文书写下律师的观点,法官不采纳律师观点的原因要罗列出来,但现实中法院好像执行能力不够。”广州律师陈勇说,“律师的失落感很强,无论你辩不辩,辩得怎么好,法官都不会采纳。”

  律师们透过媒体表达,与参与程序难相比,辩护意见采纳难是最为核心的风险,它不仅能够终结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信心,还会终结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委托律师的信心,这对一个国家刑事领域法治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

  “你为什么要替坏人辩护?”

  8月22日,身负强奸与杀人两项罪名的李昌奎,最终被云南高院再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起原判死缓的案件,因为犯罪情节的残暴,激发了汹涌的公众议论。毫无疑问,最后的结果,“民意”起了作用。

  对于这个结果,李昌奎的再审辩护人、北京律师张青松显得颇有些无奈,抛开案件本身的细节不论,在本案争议最高潮时,张青松的一句“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引来骂声一片。

  他早已做好挨骂准备。“被骂是肯定的,因为公众会觉得你为坏人说话。这是人们长期形成的对律师的基本社会道德评判的偏差。”他说,“律师不能只为冤案辩护,即使他是十恶不赦的坏蛋,他也享有辩护权。”

  不过,律师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讼棍”,是为虎作伥的罪犯帮凶,这种认知在中国社会有相当的普遍性。

  刘胡乐律师给人上课时,学员中有相当多的是机关干部,他经常被问到一个问题“这个人是坏人,你为什么还要给他辩护?”刘胡乐起先很头痛,要从法制、人权意义等角度解释,他往往要说得口干舌燥;最后,面对这种问题,他只给出一个简单的反问,“假如犯罪嫌疑人是你的父母,是你的兄弟,你还会这样问吗?”

  “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被审判机关定罪前,都是无罪的。”刘胡乐说,对犯罪嫌疑人应该不枉不纵,刑侦机关、公诉起关的出发点是“不纵”,律师的出发点是“不枉”,正是通过控辩双方交锋的制度设计,“诉听两造之言”,才得以让法庭最大限度地了解事实真相,既打击犯罪,又保护人权。

  刘胡乐面临的挑战不仅有司法机关的强大,还有案外的威胁和一些民众的不解。办理杜培武案的时候,第一次开庭后,刘胡乐就接到了匿名电话,“刘胡乐你很厉害呀,本来今天要杀杜培武的,被你搅停了,过几天你也快进去了”。

  这样的威胁、甚至直接的人身攻击,不少刑辩律师都遇到过。田文昌有一次在西安办理一个故意杀人案,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雇了一大帮人堵在法院门口。田文昌和助手到了法院,车都下不来,“他们围着我们的车,就开始辱骂。就说什么收别人的钱,替坏人辩护啊,有没有良心啊。”在法警护送下才进了法庭。开完庭后依然被围攻,最后是法院的车把他们偷偷送出来。

  “好多媒体采访我,我说希望在全国媒体搞一个大讨论,律师是个什么东西,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律师是什么东西,产生很多误解。律师制度不被人理解也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在国外,律师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职业,但在中国只有百年左右的历史。”田文昌说,“我一直反对把律师打扮成正义的化身,打扮成包青天,这个认识本身就是错误的。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律师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职责,他通过特有的为当事人辩护和代理的一种方式,达到维护法律正义的目的。他的职责就是依法地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田文昌想起改革开放刚开始恢复律师制度的时候,有律师还以为自己是协助司法机关办案,在法庭上训斥被告人,“说!你如实交待!好好跟法庭说!”

  在中国律师界流传甚广的一句话,是一位美国律师说的:“在我国,刑事诉讼对立双方所有当事人,如刑事被告人、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警察和法官都在拼命争夺个人和自身职业上的利益得失。虽说这个体制中似乎没有人对抽象的正义感兴趣,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实际达到的结果很可能是一种大体上公允的正义。”

  这位律师就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辛普森辩护团成员、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德肖维茨。在震动世界的O•J•辛普森杀妻案审判后,他接到一位素不相识的人的来信,信中表达了对辩护律师为辛普森脱罪的不满:“老鼠从最小的缝隙逃掉,你的每个卑劣伎俩也是这样。在你看来,‘正义’只是一场游戏——没有其他的东西了。你也知道的,正义早就被冲入马桶。整个审判根本就是浪费时间……你和你的同伙都臭气熏天。呸!你不是为了正义服务的。”

  德肖维茨就此进行辩解:“刑事审判绝不是单纯地追求真实。当辩护律师代表一个确实有罪的当事人时——就如大部分的情况下——他们的职责是尝试用所有公平且合乎伦理的手段,来防止有关当事人有罪的事实被浮现。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无法或者不愿去反对那些不当获得的事实——就是失职。”德肖维茨还辩解说:“就一个辩方律师的伦理而言,他应当尽力用所有合法的与合乎伦理的手段,让被告获得无罪判决。他们不能够有其他的打算。他们不能将爱国心、公民的善良责任、宗教、性别或种族认同,或其他任何的理念与承诺,看得比其当事人更重要。”

  一般人并不知道,德肖维茨代理的案件有一半是免费为穷人服务的。德肖维茨说道:“我们选择为面临死刑或者长期监禁的人辩护,并不代表我们同情这些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或者团伙犯罪……如果说一个杀人犯应当处死,那么就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剥夺其生命。非经合法程序而剥夺了一个该死的杀人犯的生命绝对是不公正的,同时也是非常危险的,因为这将会导致司法的滥权和不可估量的无辜被告人受害。”

  德肖维茨常对他的学生说,“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德肖维茨的观点在中国头脑清醒的法律人中,在涉及对律师功能和定位的看法时,有了越来越多的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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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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