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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征信信息保存期仅为五年 相关条例即将出台

来源:法制晚报
2011年09月04日15:32

  不良征信信息

  5年后删除

  本报讯(记者 杨予诺) 个人征信系统的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仅为5年,5年之后即被删除。

  央行副行长杜金富近日表示,截至2011年7月底,征信系统收集的自然人数是7.92亿人。今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信用卡未按期还款等“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为5年,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就应该予以删除。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配合国务院法制部门,正在办理意见的整理和汇总工作,争取《征信管理条例》早日出台。

(责任编辑:UN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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