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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统一幼儿园办园标准 不得使用车辆接送幼儿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9月06日10:14
  中广网西安9月6日消息(记者雷恺) 陕西省教育厅日前出台《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对幼儿园的选址、规模、收费等做出统一规定。

  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规定,幼儿园设置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全园共6个班的幼儿园,在园幼儿总人数不得超过180人;9个班的幼儿园,不得超过270人;12个班的幼儿园,总人数不得超过360人。考虑到幼儿的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幼儿园小班(3-4周岁)每班人数应为20-25人;中班(4-5周岁)每班人数应为26-30人;大班(5-6周岁)每班人数应为31-35人。

  全日制幼儿园原则上每班应配备保教人员不少于3名(两教一保);寄宿制幼儿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配一名保育员。幼儿园园长应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及以上学历,一般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教师应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及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幼儿园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伙食费应按成本收取,收支平衡,严禁克扣幼儿伙食,账目应定期向家长公布。同时,幼儿园食堂严禁承包经营,教职工伙食应与幼儿伙食分开。

  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如确需使用,须经教育、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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