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杨清惠)北京市仁和医院因对心脏病患者段某的术后医疗并发症处置不当,于日前被市一中院判决赔偿29万余元。
2004年12月10日,段某在北京安贞医院做冠状动脉造影术,发现心脏血管右冠支堵塞。
慕名前往阜外医院进一步诊疗过程中,他被介绍到仁和医院住院治疗。
但是,该院邀请阜外医院专家所做心脏冠脉搭桥手术失败,致使段某长时间昏迷不醒,最终导致段某死亡。段某家属把阜外医院和仁和医院告上法院,索赔66万余元。
对此阜外医院辩称,该院是受仁和医院邀请,作为会诊的大夫参加患者的治疗,会诊过程中如果出现民事责任,由邀请方承担责任;段某死亡是因其特殊体质造成的。
而仁和医院辩称,考虑到患方的实际情况,经院长批准,2005年1月9日,医院与患方家属签订协议书,约定“医院免收患者部分住院费用计15717元,另资助患者家属2万元,此事件就此结束,患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当天,患方家属领取了补偿款。因此仁和医院认为,本案已经双方协商调解解决,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法院认为,根据病历资料及本案司法鉴定结论,阜外医院对患者段某的诊疗行为无明确过错;仁和医院对段某术前诊断正确,主要过失在于对术后医疗并发症的处置方面。
故法院认定仁和医院对患者段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40%;阜外医院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仁和医院应当按照责任比例,赔偿2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