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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事业单位员工出国近4年没上班 工资照领

2011年09月07日07:16

  来源:济南时报

  省精神中心开“跨国假条”

  济南一事业单位员工出国近4年没上班工资照领得益于“病假条”

  见习记者 潘庆照 本报记者 孙华

  人在国外近4年,国内工资却照领不误。这样的好事,只需要一张病假证明单就搞定了。近日,济南一家事业单位曝出有员工凭“人情假条”吃空饷,为其开具跨国“人情假条”的医院正是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当事医生赵玉萍承认,开具病假证明单时“掺杂人情成分”。【职场怪象】

  近4年没上班 员工“吃空饷”

  近日,济南一家事业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赵女士(化名)很头疼,其单位一名员工谭女士(化名)已经将近4年没来上班了,2008年11月至2011年8月,谭女士分14次向单位递交了累计长达4年的病假证明单,之后就以病假证明建议病休为由长期不来上班了。“有人反映,该员工长期在国外随子女陪读。身体情况到底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她人在国外,如何从国内的医院开出病假条?这样的病假条有效吗?有没有造假的可能?”赵女士心存疑问。据她介绍,由于谭女士长期病休,已影响了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而按规定该员工的工资还需如数发放。

  “关键是想搞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是不是在吃空饷?”在赵女士提供的该员工“病假证明单”上,记者看到,需病休原因为员工患“神经性头疼”、“神经衰弱”等病。

  在2008年11月17日至2011年8月7日共14张“病假证明单”上,均盖有“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病假证明专用章”的印章。其中12张“病假证明单”的医师署名均为“赵玉萍”。除2008年11月18日和2008年12月18日两张“病假证明单”标注休息时间为“叁拾天”外,自2009年2月2日起,有11张“病假证明单”标注休息时间为“陆拾天”。

  【记者调查】

  当事医师称有“人情假条”成分

  记者陪同赵女士来到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在医教科乔科长办公室内,开假条的医师赵玉萍问明来意后表示,每年谭女士到院就诊两次左右,其他时间均不到院。有部分病假证明单是谭女士表姐为其代开的,有“人情假条”的性质。

  记者:谭女士的14张病假证明单都是她本人来开的吗?

  赵玉萍:有时候不是,有时候是她家里表姐来,她第一次看病时就是她表姐陪着来的。之后也算是她托朋友的一点关系吧,托同学。

  开病假证明单大都是她那个亲戚来,她每年来个2次不止,今年六七月份和去年春节左右,她过来过。

  记者:不是本人给开病假证明单吗?

  赵玉萍:按理说不行,但都是老病人了,有时候也照顾一下。

  记者:你每次给开病假证明单的时候,需要做诊断或者看病历吗?

  赵玉萍:病历有时候拿来,有时候不拿来。

  记者:开具病假证明单的程序是哪些?

  赵玉萍:应该本人亲自带病历过来,医师诊断情况后,根据病人病情出具病假证明单。

  记者:谭女士的病情到底怎么样?

  赵玉萍:头疼、失眠、没精神,一开始做过脑电图和心理测验。今年6月份她来过,我知道她儿子在国外上学。我还劝过她能上班就尽量去上班吧,她说休息时间很长了,工作很难续起来,应付不了。一开始说工作压力大,后来说难受。

  记者:谭女士的症状很严重吗?

  赵玉萍:很严重倒不至于,主观症状倒有。【医院说法】

  病假证明单与患者病情“相符”

  对于赵女士提出的跨国“人情假条”质疑,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医教科乔科长表示,精神疾病分间歇性和长期性等种类,谭女士的病情属于长期性类型,考虑到病人病情,可能不方便亲自来院就诊。

  9月5日,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在给赵女士出具的医院证明回复中称,患者谭女士的病假证明单“经调查核实,是由我院医师开具,与患者的诊断病情相符”。

  记者:像谭女士的情况,医院有电子病历可查吗?

  乔科长:电子病历存档工作还未开展,病历只有病人本人持有。就诊记录不好查。有老病人根本不挂号。我们也对医院工作给用工单位带来的麻烦表示歉意。

  记者:病假证明单最长时间允许开几个月?

  赵玉萍:以前1个月、2个月、3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都有,按规定允许2个月。从今年1月开始最长时间允许1个月。

  记者:但是我看今年的很多假条都是开了60天。

  赵玉萍:开习惯了,应该是最长时间1个月。

  记者:医院对病假证明单的开具有相关具体规定吗?

  乔科长:行业内没有明文规定,是我们医院有自己的规定。此事对我们医院工作也是一个促进。医院现在正在改进,以后开病假证明单必须有护士存档,病人必须携带病历,最长时间1个月。【省卫生厅】

  开虚假疾病证明,情节严重将吊销执业证书

  山东省卫生厅医政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对于病假证明单的开具,还没有专门法规。记者查询《执业医师法》相关规范发现,该法第37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37条第4款为“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医生必须在诊断之后如实向病人出具诊断证明,未经诊断病情就出具假诊断证明的,其行为已经涉嫌违规操作,有关部门会对此严肃查处。

  本报对“人情假条”事件将继续关注。遇有类似情况,市民可拨打本报热线电话(82061110)举报。

(责任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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