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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一中级法院首次对判死刑者适用限制减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9月07日14:03
  中新网兰州9月7日电(吴志东 张巧梅)记者7日从甘肃酒泉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一宗故意杀人案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审理判决,被告人张吉锋由于故意杀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其决定限制减刑。

  经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14日,被告人张吉锋租用被害人刘某无牌照的小轿车办事未果,返回酒泉。当晚,刘某送张吉锋回家,刘某不慎将车撞到一墙壁上,停车后,刘某与张吉锋发生争执,张吉锋持随身携带的射钉枪(工程装修用)趁刘不备在其头部射击一枪,又用射钉枪在刘某的头部击打数下,致刘某倒在副驾驶座位上,张吉锋再次向刘某头部射击一枪。

  随后,张吉锋驾刘某的车寻机抛尸,但张吉锋惧怕刘某未死,又用轿车上的保险带勒刘某尸体颈部数分钟,确认死亡后将尸体拖至农田用玉米秆掩盖,后驾车至嘉峪关市新华小区,将车扔弃潜逃。

  据法医鉴定,刘某系枪械类射击金属锥状物穿透颅脑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吉锋虽有坦白情节,也未预谋犯罪,但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且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修正前的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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