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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处长出租人防用房 一审获刑八年罚金10万元

来源:法制晚报
2011年09月12日13:45

  人防用房出租9年获利73万

  人防处长借职务便利贪污受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8年 罚金10万元

  本报讯(记者张彬)将管辖的人防工程用房私自出租,“赚取”租金73万元。

  记者上午获悉,原朝阳区人防(地震)办公室平战结合管理科科长、人防工程开发管理处处长李占国因贪污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59岁的李占国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防工程的开发使用、收取使用费以及发放使用许可证等日常行政监管工作。

  检方指控,2001年至2009年,李占国私自将朝阳区民防局(原人防办)所管辖的几处人防工程用房出租侵吞73万元。2006年,李占国还私自将南湖东园的一处人防工程用房交给张某使用,并用对方给的4万元好处费买了一辆轿车。

  朝阳区民防局在检查账目时发现涉案人防工程交付使用后一直未交使用费。2010年5月14日,李占国被查获归案。

  李占国在法庭上辩称,他与人防办签有出租房使用合同,应支付人防办9万元。“我到街道办事处交款,对方不收。”李占国认为自己不构成贪污罪,对受贿罪也予以否认,他称只是帮张某兑换支票,4万元现金已交给张某指定的人。

  辩护人认为李占国所犯贪污罪数额应认定为9万元,并称李占国有自首表现,建议法庭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9年间,李占国私自出租望京西园A5区419楼地下人防工程,收取使用费43万元(其中2008年3万元)。

  2002年,李占国出租望京南湖中园222楼和223楼的人防工程,收取20万元租金。2006年,李占国出租望京西园A5区419楼的地上人防工程用房,共收租金10万元。

  法院认为,李占国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应按实际收取租金认定犯罪数额。李占国否认受贿罪因无证据法院不予认可。

  鉴于李占国到案后揭发他人抢劫杀人罪,属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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