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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计生委:“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罚”是误读

来源:东南新闻网
2011年09月15日14:23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9月15日讯(记者 章微 薛辉)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长期以来备受关注。为规范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裁量权,近日,省人口计生委下发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不予、从轻、从重处罚或征收的行为。

  针对目前社会上关于“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的说法,省人口计生委表示,这是一种误读,正确说法应是“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超生无论何时被发现,均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权威解读】

  征社会抚养费不是计生行政处罚

  针对社会上关于“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的说法,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表示,这是一种误读。

  该负责人解释说,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等,主要是针对施行假生育手术、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二年的时效性,为此《办法》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而社会抚养费原来叫计划外生育费,是针对违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所做出的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不受行政处罚“时效”限制。《办法》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是专门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不适用于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不存在超生两年未发现就不予征收的问题。一旦发现了违法生育的事实,不管发生时间长短,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随时依法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这样征收

  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说,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法生育的(含提前生育、超生、婚外生育),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

(责任编辑:UN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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